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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胶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2-12-13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同
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
的机构开展累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5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该额
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
月内有效,现将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合作机构: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
    2、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
同约定为准。
    3、保理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5亿元,该额度在有效
期内循环使用,具体每笔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业务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每笔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5、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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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
方信用风险,若出现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2、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
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
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
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三、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开
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
超过12个月。
    2、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含指导子公司具体实施)。
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
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
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有积极影响,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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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目前的
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
款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此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上述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于2023年向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备
保理资质的机构(具体以实际办理的机构为准)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5亿元(含)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经核查,拟
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
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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