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 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预案》及相关资料,认为: 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德瑞斯”)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华海”)的控股子 公司,中船华海持有江南德瑞斯股权比例合计为 70%,中船华海本次通过中国光 大银行上海控江支行向其提供 30,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系用以置换江南德瑞斯原 借款,同时,解除公司及中船华海对其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本次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