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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2-19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中船科技”)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 14:30 在上海市鲁班路 600 号江南造船大

厦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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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4,231,4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3218%。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

记日(2019 年 2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扬州三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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