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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1-21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 2019-080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0,502,168.3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
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该项目计提了亏损 1241 万元,若按本判决执行,
新疆文体中心项目的亏损将会有所增加。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暂时无法
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中船公司”)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4)。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判令
第一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 中关村公司”)
和第二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新
疆分公司”、“中关村新疆分公司”)(以下将“北京中关村”和“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
司”统称为“被告”)立即支付尚未支付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90,502,168.36 元(玖仟零伍拾万元贰仟壹佰陆拾捌元叁角陆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用。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2011 年 6 月,公司与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
公司承接整个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部分。工程的名称为:乌鲁木齐经济技
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
发区(头屯河区)二期延伸区,工程内容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的范围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
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招标文件(编号:XBZB2011-施工 01)、招标图纸(图号:结施
01-49 等)及发包人与建设方 2011 年 6 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于钢结构
的部分。
    现此项目钢结构部分已于 2013 年 6 月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公司于
2015 年 1 月向被告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建设方乌鲁木齐经济
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也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审价,但被告以各
种理由推脱,直至今日钢结构部分尚未进行最终结算。期间,被告仅仅向公司支付部
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1367 万元整,项目工程结算款为 104,172,168.36 元,尚欠共计人
民币 90,502,168.36 元。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
2 号),诉讼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 41,320,932.82
元;
    2、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数额
6,524,116.17 元(计算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止),以及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至款项实
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 40,501,932.82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4.75%计算);
    3、驳回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40,878.95 元(中船公司已预交),由中船公司负担 52%即
281,257.05 元,由中关村公司、中关村新疆分公司负担 48%即 259,621.9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该
项目计提了亏损 1241 万元,若按本判决执行,新疆文体中心项目的亏损将会有所增加。
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