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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 2020-002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90,502,168.3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最终审
结,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中船公司”)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4)。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判令北
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中关村公司”)和北京中
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中关
村新疆分公司”)立即支付尚未支付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
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90,502,168.36
元(玖仟零伍拾万元贰仟壹佰陆拾捌元叁角陆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新民初 2 号)内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80)。
       二、二审上诉请求的内容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新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上级法院撤销(2018)新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
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
期利润的最终影响。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 2 号)之判决结果,对新疆文体中心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9-087),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
保全申请。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