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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7-05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39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 95,530,599.17 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请求金额)、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等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中
船九院”)因与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以下简称“山东建
设集团”)、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9)鲁 07 民初 1313 号,以下简称“原判决”),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一审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7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0-003、临 2021-066)。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本案上诉人二审诉讼请求如下: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联合体关系,共同自山
东阳光投资处合法地承包本项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转包,进而判决上诉人对
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施工合同关系发生在被上诉人和山东阳光投
资之间,上诉人不是本项目的发包人或转包人,不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2、一
审法院将部分被上诉人举证不能的工程造价争议认定为可另行解决,违背了一事不再
理原则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3、一审法院判决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二审诉讼费、司法鉴
定费用等诉讼相关费用不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请求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6)。


    三、二审民事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鲁民终 955
号),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7 民初 1313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人中船九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47,632 元,山东阳光投资预交的二审案
件受理费 327,932 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裁定内容,公司认为,本裁定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公司将密
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