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04-29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

审计监督职能,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

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

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本公司董事会负责,

并向其报告工作,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

效性。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

业道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
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

其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心)、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负责人由董

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批重大审计项目计划

和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监督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协调处理重大审计项目争议,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公司经营层主要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资源、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结果的落实等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保持合理的、稳定的人

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活动必须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

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

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熟练的专

业技术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业务,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

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没有适当授权不得披露信息,除非是在有法律

或职业义务的情况下。



                  第三章 审计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国家相关审计政策的研究和贯彻落实,落实外部

监管机构对公司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制定公司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制定公司审计

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督导执行;

    (三)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审计工作。负责管理公司审计工作

质量和审计队伍建设,根据所属单位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参与对各分

部、所属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贯彻落

实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部署和战略规划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对公司各部门(中心)、所属单位、公司管理的其他

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各类

专项审计、审计调查、依法治企综合检查和重大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后
评审,对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管理执行情况、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和评价;

    (七)负责督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八)负责组织开展数字化审计工作,协助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并负责深化运用;

    (九)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所属单位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经营层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工程项目的决(结)算审计、签证审计;

    (四)组织做好本级及所属单位内外部审计检查的迎审迎检配合

工作;

    (五)组织并督促本级及所属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跟踪审计成果

运用效果并进行考核评价;

    (六)完成本级单位及审计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重视并支持审计工作,保障审计

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

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审计对象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检查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

料,现场勘察记录相关资产和业务活动;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访谈和调查,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资产,按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暂予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对象和个人,给予通报

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对

象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审计部备案,包括但不

限于: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外部监管机构对本级单位开展的年度审计情况;

    (三)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送的内审要情;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

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事项的专项报告;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部要求报送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经营层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

予审计部封存有关资料资产、对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行

为进行处理、通报审计结果等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公司相关负责

人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公司未予以处理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完善的问题,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其他有

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计划应

当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安排确定审计

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

通知。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制项目审计方案,运

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

    审计证据应经被审计对象或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

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小组应核实,必要时应重新取证;被审计

对象或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小组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

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

意见及时报送审计部。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送达被审计

对象和公司适当经营层。

    被审计对象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小组应当将

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意见一并上报至审计部,审计部报审计委员会

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
定的行为需要作出处理的,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或者主要负

责人同意后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及时进行整改,并向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

况,必要时应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

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

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

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

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档

案。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层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

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检查、调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

的;

    (四)制定限制向审计机构提供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规定的;

    (五)拒不配合审计机构实施电子数据分析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

移、隐匿、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七)其他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

   (八)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整改中

弄虚作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的;

   (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构的;

   (十)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十一)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的;

   (十二)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或

经营层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实

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五)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规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八)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管理方面的绩效考核机制,以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从其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原《内部审计管

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