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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9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

会议事示范规则》《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

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 1/3,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

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六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账薄和文

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七条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

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
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八条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

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第十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应按照监事会主席的要求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

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管理部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管理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管理

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管理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证

券管理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券管理部怠于发出

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

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
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管理部。监事

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只能接受一名其他监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管理部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 名监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证券管理部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证券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交易

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该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

议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

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和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