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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2022-04-22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网信通股份”或“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

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以公司 A 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实施的中长期激励计划。该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 董事会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如有修订,则以经修订生效后的版本为准)为依据,按照依法规

范与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制定与修订、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六条 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并授权董事会处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参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的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审

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批和外部监管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指导工作小

组具体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一)提议股东大会变更或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

事宜;

   (四)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

   (五)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
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六)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

的变更登记;

   (七)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

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

   (八)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

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结

合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十)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第九条 独立董事负责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就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

   (一)负责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负责监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按照内部制定程序执行。
    (二)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三)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拟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

他相关配套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证券管理、法律事务的相关人员组

成。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拟订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其绩效评价

工作。

    (二)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拟订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等事项的建议方案。

    (三)组织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

“《授予协议书》”),监督激励对象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办

法及《授予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暂停、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等的建议。

    (四)负责本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激励计划实施过

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测算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额度等。

   (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

出意见,审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

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

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六)负责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本办法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组织、议案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国资管理部门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与

备案工作。

                第三章   激励对象及激励额度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为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

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公司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及下列人员实施股权激励:

   (一)国资委任命的中央企业管理人员;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党组管理干部;

   (三)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国网信通股份本部及下属单位各级职能管理和支撑服务

人员;

   (六)其他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不得以“代持股份”或者“名义持股”等不

规范方式参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股权激励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总量累计不

得超过其股本总额的 10%。不得因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国有控股股东失

去实际控制权。

    第十六条 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股本

总额的 1%。单一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总量累计不得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十七条 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不得超过其

股本总额的 3%,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不得超过其股本总

额的 5%。

    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激励预留权益数量不得超过本期激励总额的

10%,须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

对象,不得重复授予本期计划已包含的激励对象。

    第十九条 股权激励对象应当承担行使权益或者购买股票时所发

生的费用,应当就取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关联方间接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

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

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律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书,聘请财务顾问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

意见、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国资管理部门

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

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

内,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

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未授出的权益失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经董事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根据绩效考

核结果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作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

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授予日期、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

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缴款、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第三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

日起满 24 个月后,进入 48 个月的解除限售期。工作小组应在四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日来临时,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进行核查,若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则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每个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系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拟订解除限售方案并提交董

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激励对象在每个解除限售期内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

应与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批准解除限售方案后,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提出解除限售申请。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

以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统一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

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

收益。

   第三十八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任职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

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当年达到可解除限

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

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

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三)激励对象长期休假、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的,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

   (四)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人员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五)激励对象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等情形时,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

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

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