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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网信通: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26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证监会公告〔2022〕2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1-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2-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能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做出回应。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建立公司官网,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三)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四)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
                            -3-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

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六)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八)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管理部并设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岗

位,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5-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

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
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6-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已经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
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

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
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一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

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
性言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并由证券管理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

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

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
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

布了依法应披露的内幕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2020 年修订)》
同步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承诺书




                             -8-
附件:

                                 承诺书
致: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机构名称)在此申明,本单位/机

构参加贵公司有关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将严格遵守贵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

原则和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 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贵 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

前知会贵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贵公司现场调研( 或采访

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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