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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家化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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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9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
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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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
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
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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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72.10 万股,并取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6.50 万股,并取得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0、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
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9.57 元/股调整为
19.37049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8.36 元/股调整为
28.1604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2、2022年7月21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限售股1,561,958股上市流通。
     13、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
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 年、2023 年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除上述内容调整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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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2021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内容的议案》、《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
议。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9 月 15 日为授权日,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123.00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完成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的登记工作,向 1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23.00 万份,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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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
票期权注销的议案》,鉴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
核未达标,同意对 1 名激励对象所涉及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369,000 份股票期
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了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发布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9 元(含
税)。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和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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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和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

     P=P0-V=19.37049-0.29=19.08049 元/股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

     P=P0-V=28.16049-0.29=27.87049 元/股

     2、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

     P=P0-V=50.72-0.29=50.43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
/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9.37049 元/股调整为 19.08049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8.16049 元/股调整为 27.87049 元/股。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50.72 元/份调整为 50.43 元/份。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已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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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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