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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关于“16国汽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9-01-02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9-01 号
  债券代码:136180       债券简称:16 国汽 01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国汽 01”公司债券回售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回售代码:100902
    2、回售简称:国汽回售
    3、回售价格:100 元/张
    4、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交易日)
    5、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 月 25 日
    6、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调整为 4.70%


    特别提示:
    1、根据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披露的《国
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
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国机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国汽 01,债
券代码:13618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5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保持不变;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即在后 2 个计息年度(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票面利率调整
为 4.70%。


                                     1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
上调“16 国汽 01”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
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
司,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9 年 1 月 25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 国汽 01”债券进行
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
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
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9 年 1 月 25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6 国汽 01”债券,请“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国汽 01”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 国汽 01”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
    7、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
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 国汽 01”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6 国汽 01”,代码“136180”
    3、发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 亿元,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 债 券 发行 批 准 机关 及 文 号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 证监 许 可
[2015]2717 号”文件批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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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3.50%。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
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公司提升的基点,在存续期
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7、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
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
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
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
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
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申报: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
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之后 5
个交易日起进行登记,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做登
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0、计息和还本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
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1、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若投资者在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
    12、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间每年的 1 月 25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间每年的 1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 月 25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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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6、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转让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16 国汽 01”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
决定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120 个基点。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3.5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120 个基点;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 2 年(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票面利率为 4.7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三、“16 国汽 01”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2
    2、回售简称:国汽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交易日)
    4、回售价格:100 元/张,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收
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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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发行人将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或
注销。
    9、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6 国汽 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6 国汽 01”债券
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 月 25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3.50%。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6 国汽 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5.0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16 国汽 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
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6 国汽 01”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 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
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
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 国汽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
年 1 月 25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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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2018 年 12 月 26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本次回售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 月 2 日
2019 年 1 月 4 日、2019 年 1 月 7 日、2019
年 1 月 8 日、2019 年 1 月 9 日、2019 年 1              本次回售申报日
                  月 10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6 国
            2019 年 1 月 25 日
                                                     汽 01”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 国汽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9 年 1 月 25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 国汽 01”债券。
请“16 国汽 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
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 国汽
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
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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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6 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
    联系人:蒋舒
    联系电话:010-88825988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二、三层
    联系人:李彦芝、吴嘉煦
    联系电话:010-65608214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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