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京天股字(2018)第 583-3 号 致: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机汽车”、“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已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出具了京天股字(2018)第 583 号《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 583-1 号《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18)第 583-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182236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及发行价格调整情况,本所 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补充 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 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有关用 2 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本所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一、《反馈意见》问题 1:申请文件显示,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汽工程或标的资产)孙公司四院泰国有限公司(SCIVIC(ThaiIand) Co. Ltd.,以下简称四院泰国)目前登记的股权结构为机械工业笫四设计研究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四院)持有 49%股权,另外两名泰国籍自然人合计持有 51%股 权。截至目前,上述两名自然人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四院泰国 51% 股权出售并转让给四院,但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目前四院实际控制四院泰 国 100%股权,未申请外国经营许可。根据泰国相关法律,未及时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存在被处以罚款风险,且外资控股企业在泰国开展特定业务(包括建筑业、 零售批发、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务)前,需事先申请取得外商经 营许可(FBL)。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四院泰国股权变更登记和外商经营许可 (FBL)的办理进展,有无实质性法律障碍或被处罚风险,如有,对标的资产估 值、交割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3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四院泰国股权变更登记和外商经营许可(FBL)的办理进展,有无实 质性法律障碍或被处罚风险 1、四院泰国股权变更登记的办理情况 根据泰国律师 Far East Legal Counsellors Ltd. 出具的《关于股东变更和 FBL 申请的法律意见》及中汽工程确认,由于四院此前考虑在泰国当地继续寻找新的 合作伙伴后将 51%股权转让至泰国投资者,因此该 51%股权的转让登记事宜有 所延误,截至目前上述 51%股权转让至四院名下事宜尚未在当地商务发展厅完成 登记手续。 根据《关于股东变更和 FBL 申请的法律意见》,根据泰国法律,股东发生 股权转让,公司董事应向商务发展厅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 新的股东名册,申请当日即可完成变更登记,如公司董事未能及时办理上述变更 登记,可能被处以不超过 1 万泰铢的罚款;因此四院泰国就股东之间上述 51% 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变更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公司董事未及时办理变更 登记存在被处以不超过 1 万泰铢罚款的风险。 基于上述,四院泰国就 51%股权转让至四院在当地商务发展厅办理股东变更 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公司董事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存在被处以不超过 1 万泰铢罚款的风险。 2、四院泰国外商经营许可(FBL)的办理情况 根据《关于股东变更和 FBL 申请的法律意见》及中汽工程确认,外国公司 在泰国实际开展特定业务(包括建筑业、零售批发、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和其他 服务业务)前,需申请取得外商经营许可(FBL)。四院泰国在商务发展厅登记 的股权结构仍为四院持有 49%股权,两名泰籍自然人合计持有 51%股权,虽然 4 两名泰籍自然人已经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四院,但由于四院泰国尚未在商务发展厅 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四院泰国仍登记为泰籍控股企业(即非外资控股企业),因 此四院泰国开展经营活动暂不适用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1999)),四院泰国尚不具备申请外商经营许可(FBL)的形式要件。 四院泰国公司在 51%股权转让至四院的股东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将变更登记为 外资控股企业,需根据泰国 外商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外商经营许可 (FBL)。 根据《关于股东变更和 FBL 申请的法律意见》,在泰国,外资控股企业申 请 FBL 需向商业部提交包括公司申请书、股东名册、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包括 未来支出计划、就业计划、业绩、业务描述及工作范围等)、项目合同、业主雇 佣证明等资料,在工程服务业中,如申请人已经在泰国当地获得项目并与业主签 订了项目合同,一般情况下均能成功申请取得外商经营许可(FBL),商业部将 在 60 天内审查并批准外商经营许可(FBL)的申请,而在实践中,从准备文件 到申请获批的整个过程一般至少需 90 天。因此四院泰国后续如已经在泰国当地 获得项目并与业主签订了项目合同,其申请取得外商经营许可(FBL)一般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中汽工程的确认,由于四院此前考虑在泰国当地继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后将 51%股权转让至泰国投资者,至今尚未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因此该 51%股 权的转让登记事宜有所延误,四院将尽快根据泰国当地投资者的寻找与合作情 况、四院泰国项目开展情况确定四院泰国的投资开展方式(四院独资经营或四院 与泰国当地投资者合资经营),并根据确定的方案尽快完成包括公司股东变更登 记、商业部 FBL 申请等必要的规范程序。 基于上述,根据四院泰国目前登记的股权结构,其仍被视为泰籍控股企业, 目前开展经营活动暂不适用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尚不具备申请外商经营许可 (FBL)的形式要件,但四院泰国在 51%股权转让至四院的股东变更登记办理完 毕后,将变更登记为外资控股企业,需根据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外商经营许可(FBL),如在泰国当地获得项目并与业主签订了项目合同,其申 5 请取得外商经营许可(FBL)一般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四院泰国事宜对标的资产估值、交割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 营的影响。 根据中汽工程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四院泰国作为四院的全资子公司,是 四院在泰国开展业务的项目公司,仅负责实施在泰国当地的工程项目(目前已经 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主要是洽洽食品泰国工厂一期工程以及上汽正大泰国 工厂项目),目前仅剩极少量项目工程尚未完成,并将于 2019 年上半年陆续完 工,此外四院泰国未承担中汽工程或四院体系内其他生产或经营职能。根据《评 估报告》,在本次交易中对四院泰国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评估值为 2,180.92 万元,对中汽工程整体评估值影响较小。后续四院可 以选择办理四院受让四院泰国 51%股权的变更登记并申请办理外商经营许可,或 者寻找当地投资者合作经营,预计不会对本次交易的估值及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四院在泰国投资四院泰国公司及四院泰国在当地的经营等情况不存 在限制国机集团将中汽工程的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或约定等情形,本次交易标的 公司股权权属清晰,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针对四院泰国的不规范事宜,国机集团已承诺,如四院或四院泰国因未办理 中国或泰国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导致本次交易后国机汽车或中汽工程遭受损 失,国机集团将给予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四院此前考虑在泰国当地继续寻找新的合作伙伴 后将 51%股权转让至泰国投资者,至今尚未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因此该 51%股 权的转让登记事宜有所延误,但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院泰国的董事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存在被处以不超过 1 万泰铢罚款的风险,由 于四院泰国仍登记为泰籍控股企业,其开展经营活动暂不适用泰国外商经营企业 法,在 51%股权转让至四院的股东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需根据泰国外商经营企 业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外商经营许可(FBL),如在泰国当地获得项目并与业主签 6 订了项目合同,其申请取得外商经营许可(FBL)一般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汽工程将尽快确定四院泰国的投资开展方式,并据此尽快完成所需的规范程 序;由于前述涉及处罚金额相对较小,且四院泰国仅为项目公司,未承担中汽工 程或四院体系内其他生产或经营职能,本次交易对方国机集团也已承诺对四院泰 国因未办理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而导致中汽工程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四院 泰国的不规范事宜不会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也不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的估值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反馈意见》问题 2:申请文件显示,中汽工程存在部分房产未办理权 属证书、部分房产尚需办理产权证书权利人更名手续等权属瑕疵情形。资产权 属规范工作正在推进中,但仍可能因房产等权属规范工作不能按照计划完成。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中汽工程资产权属规范工作的最新进展,有无实质性法律 障碍或被处罚风险,如有,对标的资产估值、交割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 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汽工程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中尚未变更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和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 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 房屋面 房屋坐落 房产证号 办理进展 号 权人 积(m2) 第一类 正在办理产权人更名手续的房产 目前四院正在根据当地不 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准备 办理产权人更名(由“机械 沪房地虹字 上海市邯郸路 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变 1 四院 (2004)第 658.17 159 号 17A 更登记至改制后四院的名 020835 号 称“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手续的必要 材料,更名手续正在办理过 7 序 房屋所有 房屋面 房屋坐落 房产证号 办理进展 号 权人 积(m2) 程中 第二类 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 地上部分正在办理过户登 中昌置业已取 记至四院名下的手续;地下 得地上部分不 部分中昌置业正在办理权 洛阳市涧西区 动产权证(豫 属登记,在中昌置业取得不 四院后西区改 (2019)洛阳 动产权证后将办理产权变 2 四院 3,053.30 造二期 4#楼部 市不动产权第 更登记至四院的手续。洛阳 分及地下室 00006935 号, 市国土局出具了证明,确认 面积为 正在办理该不动产首次登 1,938m2) 记的前期手续,办理取得不 动产权证书无障碍 中昌置业正在办理权属登 洛阳市涧西区 记,在中昌置业取得不动产 3 四院 大观国际 6#楼 - 297.98 权证后将办理产权变更登 部分 记至四院的手续 属于地下室一部分,尚待地 洛阳市涧西区 4 四院 - 584.01 下室整体建成统一竣工验 部分地下室 收后办理产权登记 长沙经济技术 已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 开发区盼盼路 5 长沙汽电 - 1,896.54 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 29 号检测中心 可,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加层 第三类 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房产 因历史原因难以办理产权 人更名(由“机械工业第四 涧西区联盟路 洛市房权证 设计研究院”变更登记至改 6 四院 53 号街坊地下 (2007)字第 1,456.95 制后四院的名称“机械工业 室 X401266 号 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手续 主要为门卫 房、门面房、 中汽工程 合计约 因建设手续不齐备、抵债开 抵债商品房、 7 及其下属 - 3,440 平 发商原因等导致无法办理 库房、羽毛球 公司 方米 产权证书 馆等生产经营 配套设施 注:就第 2-4 项,系属于中昌置业实物补偿的房产。根据四院、中昌置业和洛阳市涧西区人 8 民政府分别签订的《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整体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洛阳市 涧西区人民政府征收四院位于涧西区旧城改造范围的房产和土地,中昌置业作为改造项目地 块重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四院实施安置,向四院实物补偿相关房产。相关应补偿 房产已建成并实际交付四院,尚有部分房产四院尚未取得房产证。 根据中汽工程的确认及其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沟通: (1)上述第 1-5 项的资产权属规范工作仍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预计不存 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其中第 1 项四院已经取得房产证,更名手续的办理不影响房 产权属及正常使用,第 2-4 项系中昌置业实物补偿的房产,中昌置业就该等房产 的建设已取得相应的规划、施工等许可,四院与中昌置业已签署补偿协议,四院 合法取得该等房产,第 5 项是长沙汽电自建房产,已取得相应的规划、施工等许 可,因此该 5 项房产均不存在被拆除或处罚的风险; (2)上述第 6 项房产因历史原因难以办理产权人更名手续,但由于该房产 已办理房产证且证载权利人为四院改制前单位名称,未办理产权人更名手续不影 响四院对该房产的实际占有和正常使用,该项房产不存在被拆除或处罚的风险; (3)上述第 7 项涉及的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其中部分系中汽工程及其 下属公司自建但建设手续不齐备的房产,存在被拆除或处罚的风险。 上述第 6、7 项涉及的房产不属于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核心生产经营场所, 该部分房产面积占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房产总面积的比例小于 2%,其 中第 6 项房产的评估值约为 307 万元,第 7 项涉及的房产的评估值合计约 823 万元,占标的资产评估值比例小于 1%。 本次交易对方国机集团已出具承诺:“如因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部 分房产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等房产权属瑕疵导致中汽工程或其下属公司受到 处罚,或者导致本次交易后国机汽车或中汽工程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诺给予 及时、足额的现金补偿。” 经核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尚有 5 项房产正在办理更名或者办理产权证 书的手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房产不存在被拆除或处罚的风险; 有 1 项房产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人更名手续,但不存在被拆除或处罚的风 险,有部分生产经营配套设施的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于建设手续不齐备的 部分存在被拆除或处罚的风险,但对于上述办理更名或者办理产权证书存在障碍 或存在处罚风险的房产均不属于标的公司核心生产经营场所,该部分房产的面积 及其评估值占比均较小,且国机集团已承诺对因此给国机汽车或中汽工程造成的 损失给予补偿,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也不会对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反馈意见》问题 3:申请文件显示,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拥有的资 产存在抵押、质押和受限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相关资产抵押、 质押和受限情况的解除或处理进展,有无实质障碍或法律风险,如有,对标的 资产估值、交割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汽工程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已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出具证明,国机铸锻名下的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 0186557 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已解除,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目前不存在被查封的 情形;莱州华汽已将 24,144,343 元借款偿还给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汽工程 为上述借款提供的 24,144,343 元的存单质押担保已解除。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或其他 权利受限的情况如下: (1)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中汽德国以其拥有的两宗土地(土地证号为: Flur 6, Flurstück 50/2,Hertingshausen;Gemarkung Flurstuck 160/11)、地上房屋 10 以及中汽德国向 Finoba 公司提供房屋租赁而收取的租金为自身向 Kasseler Sparkasse 和 Sparkasse Landshut 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根据《境外法律意见》,Finoba 公司用库存商品为其银团贷款提供质 押担保。 (3)昌兴机电和国机铸锻分别以其银行承兑汇票为其自身向银行获得的贷 款或者开具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4)根据中汽工程的确认,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因其自身申请开具承兑汇 票、信用证、保函等而向银行提供保证金等,作为其对银行债务的担保;中汽工 程开展对外承包业务,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缴存 300 万元备用 金,作为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拒绝或者无力承担的包括外派人员报酬、因 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 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5)根据《审计报告》、中汽工程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委托加工事 宜,昌兴机电的工件交由第三方进行加工,该加工方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其厂 房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查封的厂房内包括昌兴机电委托加工的工 件。2017 年 10 月 24 日,昌兴机电作为案外人,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目前该执行异议正在审理过程中。经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协商, 昌兴机电将 21 万元定期存单质押给法院,并将其工件取回。根据《执行裁定书》 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豫 0311 执 1546-2 号),存款银行已 对昌兴机电 21 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上述第(1)至(4)项的资产抵押、质押或受限均是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 为其自身正常的银行融资或业务开展提供担保而产生,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经 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其自身按期还款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并解除相关资产抵 押、质押或受限情况不存在实质障碍,也不会存在其他法律风险;上述受限资产 中,中汽德国的土地和房产、存货商品属于中汽德国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物资,但 前述情形不会影响中汽德国对相关资产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影响其正常生产经 11 营,因此上述资产抵押、质押或受限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和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第(5)项银行存款由于涉及诉讼事项被冻结,昌兴机电已经提起异议 之诉,该诉讼仍正在审理过程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该被冻结的 21 万元 存在无法解除的风险,但该涉及被冻结的存款金额很小,也不会对昌兴机电正常 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该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及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汽工程子公司昌兴机电的 21 万元银行存款因涉及 诉讼被冻结,存在无法解除的风险,但涉及被冻结的存款金额很小,不会影响昌 兴机电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或受限均是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 为其自身正常的银行融资或业务开展提供担保而产生,解除抵押、质押或受限情 形不存在实质障碍或其他法律风险;上述资产抵押、质押或受限情形不会影响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也不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和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反馈意见》问题 4:申请文件显示,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诉讼标的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共 1 起。不排除败诉对中汽工程品 牌及行业地位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如前述 案件败诉,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安排,及其对标的资产估值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未决诉讼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12 2000 年 5 月,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 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四院、江苏五菱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正达车轮有限公司、无锡拖拉机厂、 天津轮胎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万达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 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 团)有限公司以包括土地等资产出资,四院以现金 51.37 万元出资认缴 35.15 万 元股份,占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 0.185%。2010 年四院将所持中收农机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2011 年中收农机股份有限 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18 年 5 月,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收 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作为共同原告,向乌鲁木齐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和四 院,认为因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责任 导致出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相应出资 10,168.46 万元未依法缴纳,应当承 担补缴出资的义务,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和四院作为发起人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请求被告向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出资 10,168.46 万元,被告承担未 出资部分的利息 19,741.70 万元(本息共计 29,910.16 万元)。 2018 年 7 月,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8 年 7 月、2018 年 9 月作出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2019 年 1 月,上述案件第一次开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 (二)如案件败诉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安排,及对标的 资产估值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根据上述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案件败诉,四院将可能面临被连带承担 13 补缴出资款及相应利息(本息共计 29,910.16 万元)的风险,即原告有权要求四 院向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补缴出资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如四院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四院可以向被告中国收获机械总公司、乌鲁木 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就上述事宜,国机集团已出具承诺:“如因本次交易前中汽工程及其下属公 司未决诉讼或仲裁导致本次交易后国机汽车遭受任何损失,本公司承诺给予及 时、足额的现金补偿”。国机集团为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其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 如出现因前述未决诉讼导致本次交易后国机汽车遭受损失,国机集团将根据前述 承诺进行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院涉及的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如果四院在该诉讼案件中败诉,将可能被要求承担连 带责任,向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及支付利息,此后四院可向被告中 国收获机械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国机集团已 就标的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作出补偿承诺,因此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估值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反馈意见》问题 6: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 超过 239,813 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募投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 款,其中 10 亿元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上市公司 货币资金 303,110.93 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5,313.45 万元,资产负债率 68.26%;2018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53 亿元。请你公司: 14 1)结合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未来经营现金流量情况、 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进一步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必 要性。2)结合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例、到期债务情况等, 补充披露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偿还相关贷款后上市公司偿债 能力预计变化情况。3)补充披露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支付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 的具体金额。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未来经营现金流 量情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资产负债率,进一步补充披露募集配 套资金必要性 1、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 截至 2018 年 9 月末,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278,522.95 万元,除去保证 金等使用受限其他货币资金外,上市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性资金周转和偿 还到期的短期借款。为保障正常业务开展,上市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货币资金存 量,防止流动性风险。 国机汽车作为进口汽车批发商,属于连接国外汽车厂商以及国内零售商之间 的媒介,国机汽车需先行垫资将国外车辆进口至国内,因此国机汽车对于资金需 求量也较大,主要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短期借款满足资金需求,截至 2018 年 9 月末,上市公司短期借款为 68.34 亿元。此外,上市公司与部分汽车厂商采 用票据结算,因此产生较大金额的应付票据,公司需要为票据结算提前预留一定 量的货币资金,以避免发生违约情况。截至 2018 年 9 月末,上市公司应付票据 及应付账款为 44.98 亿元。 2018 年 9 月末,上市公司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金额显著高于上 市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不存在闲置的货币资金,因此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投资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 15 2、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现金流量情况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9 月,上市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5,342.31 -668,821.89 866,363.3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4,894.69 -68,101.76 -35,430.5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5,326.40 619,053.12 -681,318.40 汇率变动影响 174.53 -241.32 175.8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4,704.25 -118,111.85 149,790.27 国机汽车汽车贸易批发业务受进口汽车市场和国际贸易环境影响较大,经营 活动产出现金流入和流出金额均较大,2017 年进口汽车市场回暖,上市公司回 补库存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现净流出,2018 年受中美贸易战等 因素影响,进口汽车市场供需双降,2018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较 低。此外,国机汽车近年持续推进汽车零售服务、汽车后市场等业务板块的发展, 通过并购逐步完善产业链布局,投资活动现金流一直呈现流出状态。上市公司筹 资活动主要依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筹划银行贷款,现金流量波动较大。未来, 随着进口汽车市场环境的逐步稳定以及其他业务板块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整体 资金需求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 3、上市公司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 上市公司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贷款,截至 2018 年 8 月末,上市公司取得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短期借款授信额度为 4,497,400 万元,已使用授信 759,924.95 万元,由于银行借款利率及其他提款条件均单笔单议,银行授信的使用存在不确 定性。除已获得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外,上市公司可采取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 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筹措资金,但是上述融资方式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并同样存在不 确定性,国机汽车无论通过银行借款或债券等渠道筹措资金均将增加上市公司的 资产负债率,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成本。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并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 16 组的整合绩效。同时,选择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债务融资等方式可以减少上市公司 的债务融资规模,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费用,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4、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 2018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 67.54%,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平均资产负债率,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资产负债率 601258.SH 庞大集团 69.27% 002607.SZ 亚夏汽车 55.96% 600653.SH 申华控股 76.15% 600297.SH 广汇汽车 66.21% 000025.SZ 特力 A 32.00% 平均值 59.92% 国机汽车 67.54%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39,813.00 万元,在支付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 费用之后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和偿还银行借款,由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 额较大,使用上市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压力较大,如果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 务融资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将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同时财务费用将大幅提 升,加重公司的利息负担,并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 定的负面影响,对公司盈利能力及负债结构构成不利影响。 (二)结合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例、速动比例、到期债务情况等, 补充披露使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偿还相关贷款后上市公司偿债 能力预计变化情况 1、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39,813.00 万元,拟使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 偿还国机汽车和中汽工程银行借款。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国机汽车备考财务报 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汽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如下: 17 2018 年 8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备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前 (备考) 考) 资产负债率 68.26% 74.16% 70.71% 73.02% 流动比率 1.30 1.21 1.28 1.23 速动比率 0.61 0.63 0.63 0.69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汽车资产负债率突破 70%,整体负债水平和偿债压力 有所增加,有息负债规模较高。同时,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亦有所下降,其中速 动比率较低主要由于国机汽车和中汽工程的业务特点决定,国机汽车和中汽工程 的流动资产集中于存货的库存商品和工程项目形成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此外,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国机汽车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截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国机汽车长短期借款合计 846,130.14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787,552.41 万元,占长短期借款合计金额的 93.08%。 鉴于国机汽车及中汽工程的借款主要将于未来一年内陆续到期,由于短期借 款金额较大,利用自有资金偿还借款压力较大,对于资金周转能力要求较高,且 短期内偿还大量银行借款对于后续业务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汽车整体偿债压力较大,通过募集配套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有助于国机汽车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减少偿债和资金周转压力,同时 能够减少财务支出,提高盈利水平。 2、偿还相关贷款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预计变化情况 假设本次配套资金募集金额为 239,813.00 万元,且国机汽车和中汽工程使用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偿还 100,000 万元银行借款,国机汽车备考资产负债率、流动 比率和速动比率变化情况如下: 2018 年 8 月 31 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 项目 (募集配套资金并偿还银 变动幅度 (备考数) 行贷款后) 资产负债率 74.16% 68.87% -7.13% 流动比率 1.21 1.32 9.09% 18 2018 年 8 月 31 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 项目 (募集配套资金并偿还银 变动幅度 (备考数) 行贷款后) 速动比率 0.63 0.72 14.29% 国机汽车使用募集配套资金偿还短期银行借款 100,000 万元后,资产负债率 预计下降至 68.87%,仍然高于同行业水平,但通过配套募集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国机汽车偿债指标将有所好转,长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升。 (三)补充披露拟使用募集配套资金支付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的具体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239,813.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的 100%,拟在支付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费用之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汽车焊装、涂装、总装智能制造生产线示范项目 25,000.00 25,000.00 2 装备制造基地能力提升项目 38,000.00 30,000.00 3 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40,000.00 40,000.00 4 高端汽车零部件(FINOBA)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166,950.00 44,813.00 5 偿还银行借款 100,000.00 100,000.00 合计 369,950.00 239,813.00 国机汽车为本次重组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介于 2,300 万元至 5,500 万元之间, 本次重组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拟自“偿还银行借款”项目中扣除,最终偿还银行 借款金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并且偿还部分银行借款有助于 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缓解偿债压力,减少财务费用,为本次重组后期整合奠定良 好基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机汽车为本次重组最终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介 于 2,300 万元至 5,500 万元之间。 六、《反馈意见》问题 7:申请文件显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19 下简称国机集团)承诺中汽工程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对应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22,256.88 万元、23,693.57 万元、25,010.82 万元;如本次交易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则承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中汽工程扣非 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3,693.57 万元、25,010.82 万元、26,383.92 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中汽工程最新经营情况,补充披露 2018 年承诺业绩可实现性、承诺净利 润与预测净利润的关系。2)补充披露国机集团有无对外质押、本次交易所得上市 公司股份的安排、上市公司和国机集团确保未来股份补偿(如有)不受相应股 份质押影响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中汽工程最新经营情况,补充披露 2018 年承诺业绩可实现性、 承诺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的关系 1、2018 年承诺业绩可实现性 根据初步核算情况,标的公司 2018 年 1-12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为 23,028.20 万元(未经审计),预计标的公司 2018 年承诺业绩可 实现性较高。 2、承诺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的关系 本次重组承诺净利润基于合并范围内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各主体预测净利润 进行编制。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 22,256.88 万元、23,693.57 万元、25,010.82 万元、26,383.92 万元,与承诺净利润 一致。 (二)补充披露国机集团有无对外质押本次交易所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上市公司和国机集团确保未来股份补偿(如有)不受相应股份质押影响的具体 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 本次重组中的业绩承诺方国机集团已出具《关于不质押股份的承诺函》:“自 本次交易向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本公司在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盈 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本公司承诺不 会将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外质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汽工程 2018 年承诺业绩可实现性较高;国机 集团已承诺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不会将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对外质押,能确保未来股份补偿不受股份质押的影响。 七、《反馈意见》问题 29: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国机集团是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请你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国机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 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但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国机集团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在本承诺函履行期间因上市 公司发生配股、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 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股份锁 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司拥 有的上述股份在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之间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锁定期 21 的限制。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国机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前国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安排作出承诺,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情况 2019 年 1 月 31 日,国机汽车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发行价格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本次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 由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触发条件已满足,公司对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调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调价基准日为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中 至少一项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12 月 19 日。 2、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7.27 元/股,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不含调价基准日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90%,且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在调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22 3、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不涉及对重组交易价格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发行 价 格 7.27 元 / 股 计 算 ,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发 行 数 量 将 相 应 调 整 为 427,138,514 股,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427,138,514 股,较本次 发行价格调整前拟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增加 98,535,657 股,最终发行股 份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调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重组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 调整,发行股数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不对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及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不涉及募集配套资 金的调整,仅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并随之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重组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不 构成对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李 琦 陈惠燕 王 腾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1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