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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9-29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完成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共计
 427,138,514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因此相应增加。根据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9]10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公司战略目标以及
 变更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改为】
 1
       1,029,736,837.00 元。                        1,456,875,351.00 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造车人服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造车人服
       务、为卖车人服务、为用车人服务,以“成       务、为卖车人服务、为用车人服务,【改为】
       为值得信赖的汽车综合服务提供商”为愿         成为“贸、工、技、金”一体化、具有行业
       景,为员工创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努       综合优势的国际化新型汽车集团,为员工创
 2     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以“让汽车生活更       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努力实现股东价
       美好”为使命,通过稳健经营、持续创新、       值最大化;以“让汽车生活更美好”为使命,
       做强做优、科学发展,推动中国汽车市场持       通过稳健经营、持续创新、做强做优、科学
       续健康成长,共建和谐发展的汽车社会。         发展,推动中国汽车市场持续健康成长,共
                                                    建和谐发展的汽车社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9,736,83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改为】
       股,均为普通股。                             1,456,875,351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81,628,600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81,628,600
 3     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       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
       2001 年 2 月 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2001 年 2 月 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5,000,000 股,公司股本增至         币普通股 35,000,000 股,公司股本增至
       116,628,600 股;2006 年 12 月 8 日,经国务   116,628,600 股;2006 年 12 月 8 日,经国务
                                             1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的批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的批
    准,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金        准,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 21,350,000 股,      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 21,350,000 股,
    公司股本增至 137,978,600 股;2008 年 4 月     公司股本增至 137,978,600 股;2008 年 4 月
    2 日,公司经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        2 日,公司经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
    利润分配向股东送红股 13,797,860 股,同时      利润分配向股东送红股 13,797,860 股,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24,180,740 股,公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24,180,740 股,公
    司股本增至 275,957,200 股;2011 年 9 月 26    司股本增至 275,957,200 股;2011 年 9 月 26
    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        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84,047,407 股,公司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84,047,407 股,公司股
    本增至 560,004,607 股;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增至 560,004,607 股;2014 年 7 月 18 日,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52,385,761 股,公司股本       开发行 A 股股票 52,385,761 股,公司股本
    增至 612,390,368 股;2014 年 8 月 27 日,     增至 612,390,368 股;2014 年 8 月 27 日,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14,755,322 股,公司股本       开发行 A 股股票 14,755,322 股,公司股本
    增至 627,145,690 股;2016 年 5 月 6 日,公    增至 627,145,690 股;2016 年 5 月 6 日,公
    司经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利润分配        司经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利润分配
    向股东送红股 313,572,845 股,公司股本增       向股东送红股 313,572,845 股,公司股本增
    至 940,718,535 股;2016 年 8 月 29 日,公     至 940,718,535 股;2016 年 8 月 29 日,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 89,018,302 股,公司股本增       发行 A 股股票 89,018,302 股,公司股本增
    至 1,029,736,837 股。                         至 1,029,736,837 股。【增加】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27,138,514 股,公
                                                  司股本增至 1,456,875,351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改为】(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4
    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增加】(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增加】(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改为】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增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议决议。
6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改为】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的地点。                               明的地点。
7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改为】网络投票的方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第九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增加】并可在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删除董事在任期届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8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数的 1/2。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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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3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增加】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改为】在公司控股股东
10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11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 【删除《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