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9-29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完成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共计 427,138,514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因此相应增加。根据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告[2019]10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公司战略目标以及 变更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改为】 1 1,029,736,837.00 元。 1,456,875,351.00 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造车人服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造车人服 务、为卖车人服务、为用车人服务,以“成 务、为卖车人服务、为用车人服务,【改为】 为值得信赖的汽车综合服务提供商”为愿 成为“贸、工、技、金”一体化、具有行业 景,为员工创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努 综合优势的国际化新型汽车集团,为员工创 2 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以“让汽车生活更 造机会、为客户创造价值,努力实现股东价 美好”为使命,通过稳健经营、持续创新、 值最大化;以“让汽车生活更美好”为使命, 做强做优、科学发展,推动中国汽车市场持 通过稳健经营、持续创新、做强做优、科学 续健康成长,共建和谐发展的汽车社会。 发展,推动中国汽车市场持续健康成长,共 建和谐发展的汽车社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9,736,83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改为】 股,均为普通股。 1,456,875,351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81,628,600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数为 81,628,600 3 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 股,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 2001 年 2 月 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2001 年 2 月 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5,000,000 股,公司股本增至 币普通股 35,000,000 股,公司股本增至 116,628,600 股;2006 年 12 月 8 日,经国务 116,628,600 股;2006 年 12 月 8 日,经国务 1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的批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的批 准,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金 准,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 21,350,000 股, 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 21,350,000 股, 公司股本增至 137,978,600 股;2008 年 4 月 公司股本增至 137,978,600 股;2008 年 4 月 2 日,公司经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 2 日,公司经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 利润分配向股东送红股 13,797,860 股,同时 利润分配向股东送红股 13,797,860 股,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24,180,740 股,公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24,180,740 股,公 司股本增至 275,957,200 股;2011 年 9 月 26 司股本增至 275,957,200 股;2011 年 9 月 26 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 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84,047,407 股,公司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84,047,407 股,公司股 本增至 560,004,607 股;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增至 560,004,607 股;2014 年 7 月 18 日,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52,385,761 股,公司股本 开发行 A 股股票 52,385,761 股,公司股本 增至 612,390,368 股;2014 年 8 月 27 日, 增至 612,390,368 股;2014 年 8 月 27 日,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 14,755,322 股,公司股本 开发行 A 股股票 14,755,322 股,公司股本 增至 627,145,690 股;2016 年 5 月 6 日,公 增至 627,145,690 股;2016 年 5 月 6 日,公 司经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利润分配 司经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利润分配 向股东送红股 313,572,845 股,公司股本增 向股东送红股 313,572,845 股,公司股本增 至 940,718,535 股;2016 年 8 月 29 日,公 至 940,718,535 股;2016 年 8 月 29 日,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 89,018,302 股,公司股本增 发行 A 股股票 89,018,302 股,公司股本增 至 1,029,736,837 股。 至 1,029,736,837 股。【增加】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427,138,514 股,公 司股本增至 1,456,875,351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改为】(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4 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增加】(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 【增加】(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改为】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改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增加】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议决议。 6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改为】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召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的地点。 明的地点。 7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改为】网络投票的方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第九十八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增加】并可在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删除董事在任期届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8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数的 1/2。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9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3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增加】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改为】在公司控股股东 10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11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 【删除《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