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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国机汽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的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3-03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84
号),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8,913,34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7 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282,899,989.07 元,扣除本次发行发生的相关中介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950,616.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8,949,372.77 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7764 号)审验确
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
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1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110701013702459067   14,003,735,308.00
                        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11250501040036976    14,003,735,309.00
                         海淀东区支行
    注:以上余额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统
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110701013702459067,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4,003.735308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焊装、涂装、总装智能制造生产线示范项目,装备制
造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高端汽车零部件(FINOBA)制
造基地建设项目,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2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龙飞、吴嘉煦、王宇泰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3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东区

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
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1250501040036976,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4,003.735309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焊装、涂装、总装智能制造生产线示范项目,装备制造基
地能力提升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高端汽车零部件(FINOBA)制造基
地建设项目,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4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龙飞、吴嘉煦、王宇泰可以在

乙方工作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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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
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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