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安煤:关于“安债暂停”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ST安煤 编号:2018-049
债券代码:12238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债暂停”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债券回售代码:100911 回售简称:安债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3、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4、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
5、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调整为 7.00%
重要提示:
1、根据《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
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根据《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
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为 6.2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
不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市场环境,本
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80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即本次债
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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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原为“14 安源债”,2018 年 5 月 4 日起债券暂停上市,债券简称
由“14 安源债”更名为“安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381。
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期限:5 年期,含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债券利率:本次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为 6.20%。在本次
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
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
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债券形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1 月 20 日。
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
款项不另计利息。
到期日: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本次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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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
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债券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
发行人。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8 年 6 月 25 日,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跟踪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次债券的回售实施办法
1、本次债券回售代码:100911 回售简称:安债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10 月 26 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
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需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方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一经确
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
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
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1月20日。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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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卖出“安债暂停”,请“安债暂停”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三、本公司选择上调“安债暂停”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
根据《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
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2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
变;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市场环境,本公
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8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本次债券存
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7.00%。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11月2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6.20%。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安债暂停”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安
债暂停”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
司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期
本次债券回售登记期:2018年10月24日至10月26日。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安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10 月 24 日、10 月 25
日和 10 月 26 日正常交易时间内(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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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
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
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安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安债暂停”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
件放弃。
3、对“安债暂停”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8
年 11 月 20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披露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回售实施
10月17日
办法公告》
10月19日 披露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0月20日 披露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0月23日 披露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10月2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10月30日 披露本次《回售申报结果公告》
发行人将回售款及付息款分别汇给中证登(分别备
11月16日下午16点之前
注“122381兑息款”和“122381回售款”)
11月20日 披露本次《回售结果公告》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安债暂停”债券持有人于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 2018 年 11 月 20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安债暂停”债券。请“安债暂
停”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
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安债暂停”按净价
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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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昭萍东路 3 号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 117 号
法定代表人:林绍华
联系人:彭金柱、钱蔚
电话:0791-87151886
传真:0791-87151886
邮政编码:330002
2、受托管理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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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4 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39 楼
法定代表人:薛军
联系人:朱蕾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9955
邮政编码:20003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联系人:王钰清
电话:021-38874800-8149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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