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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源煤业: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09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1-025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225.88 万元
       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4 日《安源煤业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所属子公司涉及
诉讼情况后,近 3 个月内涉及诉讼累计发生额约 6,225.88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9.97%。
      一、本次涉讼案件总体情况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24 日《安源煤业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后,近 3 个月内涉及诉讼累计发生额约
6,225.88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9.97%。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类型       起诉方              被诉方            诉讼类型   涉案金额   进展情况

               江西煤业
                          天津世联矿产品销售有        买卖合同
  1     起诉 销售有限                                            1,894.38 起诉阶段
                          限公司                      纠纷
               责任公司

               江西煤业
                          江西宜禾能源有限责任        买卖合同
  2     起诉 销售有限                                            4,331.50 起诉阶段
                          公司                        纠纷
               责任公司

                            合计                                 6,2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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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各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及请求
    1.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天津世
联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4 月起,江煤销售公司与天津世联公司开展煤炭贸易业务,双方于 2013 年

6 月签订框架性协议《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由天津世联公司采购山西、内蒙等地煤炭

卖给江煤销售公司,江煤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给指定的案外人,天津世联公司负责煤炭

运输、交接和验收等事宜,同时天津世联公司有义务协助江煤销售公司与案外人结算货

款、回笼资金。

    按照上述的交易模式,2013 年 4 月至 2013 年 6 月江煤销售公司与天津世联公司共

签订多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江煤销售公司从天津世联公司购买煤炭,天津世

联公司负责将每份合同约定数量的煤炭运输至指定的多家案外人。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

程中,天津世联公司收到江煤销售公司货款后,除未能向案外人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

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矿怀来公司)实际交付双方结算的煤炭数量,其他业务

均正常完成交货义务,并因此导致江煤销售公司与张矿怀来公司引发争讼,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ST 安煤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2018-062)。

    2021 年 4 月,江煤销售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

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天津世联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煤炭货款 18,943,791.58 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津世联公司承担。

    2021 年 5 月 24 日,南昌中院受理了本案。

    2.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煤销售公司诉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禾能

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 年 3 月起,江煤销售公司与宣禾能源公司双方开展电解铜交易业务,江煤销

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采购电解铜,销售至案外人江西创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丰公司)。江煤销售公司与宣禾能源公司、创丰公司先后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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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业务交易模式为:江煤销售公司委托宣禾能源公司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创丰公司;结算

方式为:宣禾能源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后,江煤销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

支付款项;后江煤销售公司向创丰公司开具销售发票,创丰公司按约定向江煤销售公司

支付款项。

    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江煤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创丰公司未按

约定及时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货款。2017 年 3 月 28 日,江煤销售公司将创丰公司及为

其担保的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赵哲诉至南昌市中院。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

公告》(2020-024)。

    2021 年 5 月,江煤销售公司向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宣禾能源

公司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款项 4,331.50 万元;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宣禾能源公司承担。

    2021 年 7 月 1 日,南昌中院受理了本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的涉案金额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因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涉讼事项,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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