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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源煤业: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办法2022-03-12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经理层经营管理作用,

保障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

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于印发安源煤业“三重一大”决策办法(试行)及决策事项

清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

的要求,从严控制,确保授权合理、可控。

    (二)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
司法》有关规定,董事会可将法定职权外的《公司章程》规

定权限进行授权,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授权经理层等被

授权人行使。
    (三)实施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

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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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对
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对授权权限

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三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授权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

度,本着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的目的,在董事会权限内,

采取“制度+清单”的方式,授权经理层行使下列“三重一

大”事项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

    (一) 人事权:

    1.人力资源管理;
    2.经营业绩和薪酬管理。

    (二) 财权:

    1.投资管理;
    2.融资管理;

    3.财务预决算管理;

    4.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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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事权:

    1.战略管理;
    2.改革和改组事项管理;

    3.制度建设;

    4.风险管理。
    (四) 董事会认为需要授权经理层行使的其他审批权

限。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方式,在保

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通过适时完善制度、调整清单等对授

权事项、范围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经

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二) 授权范围、事项调整的工作程序为:由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意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经理层无权将董事会对其授权转授给经理层

成员或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   总经理要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授权事项

进行集体研究。在情况紧急且影响公司大局利益情况下,总

经理应事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提议,董事会决议后,由总经

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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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授权事项跟踪报告、监督检
查考核等授权后的管理机制。根据授权执行监督情况,适时

动态调整授权权限及要求,确保授权合理科学有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对经理

层授权书、提交董事会审议授权书、组织授权书签授并负责

保管董事会授权书;负责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汇总,并定期形成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条 总经理负责代表经理层对授权事项执行落实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每年度汇报一次。

    授权事项如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外部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根据

调查评估结果决定收回或调整对该事项授权的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接受公司股东、上级党
委、公司党委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授权的有效时间、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授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董事会应根据实
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权限及要求,确保授权科学有效。授权

期满后,董事会未重新授权的,原授权继续有效,直至董事

会做出新的授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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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期满或授权被变更、被撤销的,授权终止前已经实

施、授权终止后有利于公司且需要继续完成的行为的效力不
受前述期限影响。

       第十三条   授权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

会可对授权予以变更:
    (一) 被授权人有越权行为;

    (二) 被授权人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风险和损失;

    (三) 公司出现较大亏损或经营状况出现其他重大不

利变化;

    (四) 公司发展战略、市场竞争环境等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

    (五) 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整影响授权权限的执行;

    (六) 国资委或股东要求;

    (七) 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终止:

    (一) 授权被撤销;

    (二) 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

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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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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