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2022-09-07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2-053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及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30 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46),
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诉公司全资子
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及湖南旭日
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旭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披露。
近日,公司接到江煤物资公司通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长沙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诉讼事项进展及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28 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长沙芙蓉区法院”)传票(2021)湘 0102 民初 19851 号、举证通知书(2021)
湘 0102 民初 19851 号、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02 民初 19851 号以及招行长沙
分行(原告)诉江煤物资公司(被告一)、湖南旭日公司(被告二)的民事起诉
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招行长沙分行诉称,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
司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索权)》(编号:
65BL130003),约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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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给招行长沙分行,招行长沙分行支付约定的融资额后受让该债权。
2013 年 10 月 10 日,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共同向江煤物资公司送
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30 日招行长沙分行向湖南旭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32,981,908.67 元。到期后,招行长沙分行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支付保理款项,江
煤物资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湖南旭日公司也未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
回购责任。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 01 民初 195 号民事判决书和江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招行长沙分行
认为江煤物资公司未向其披露和告知相关事实,导致其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
回,江煤物资公司和湖南旭日公司对招行长沙分行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要求江
煤物资公司和湖南旭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包括本金人民币 32,941,684.59
元及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为
14,334,638.34 元,2019 年 3 月 29 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案审理情况
2022 年 1 月 10 日,江煤物资公司向长沙芙蓉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
将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移送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2 年 2 月 27 日,长沙芙蓉区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2021)湘 0102 民
初 19851 号,驳回江煤物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22 年 5 月 6 日,针对上述裁定,江煤物资公司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出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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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21 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湘 01 民辖终 467 号民事
裁定: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 0102 民初 19851 号民事
裁定;
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裁定为终审生效裁定,公司判断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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