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球: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 慧球 编号:临 2018-055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33,509,125.3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查询,公司没有为涉案融资提
供担保的任何相关文件,该或然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及相
关披露程序,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公司发展,消除或然担保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瑞
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的或有担保出具不可撤销承诺,针对公司在
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违规给股东、前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公司损失的,深圳市瑞莱嘉誉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该诉讼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 年 12 月
12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18)赣民初 145 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赣民初
145 号]、《中江国际信托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文件。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因借款合同纠纷对第一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简称“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国投”)、第四被告本
1
公司、第五被告顾国平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7 月 16 日(原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期间),原告中江信托与第一被
告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万得凯实业签订了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 信托 210]第(2)
号”的《合作协议书》,约定:斐讯数据向中江信托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信
托融资,并指定中江信托根据约定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至万得凯实业账户,融资
款项支付至万得凯实业账户之日即为中江信托向斐讯数据发放同等金额融资款
的放款日,融资期间斐讯数据按期向中江信托支付资金占用费,并在融资期限届
满时向中江信托支付融资本金;万得凯实业对斐讯数据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融资本
金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有权向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等事宜。
为确保中江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债权的实现,斐讯数据提供了如下担
保措施:
1、第三被告松江国投、第五被告顾国平与中江信托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
约定松江国投、顾国平自愿对斐讯数据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相应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等事宜。
2、第四被告本公司自愿向中江信托出具了一份《保兑函》,承诺自愿对中江
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经查询,公司没有
为涉案融资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记录及公告记录)
3、顾国平与中江信托签订了编号为“中江国际[2016 信托 210]第(7)号”
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顾国平愿意以其合法持有的慧金科技 100 万股股票及
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及质押股票及其
派生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一并为中江信托债权的实现提供质押担保
等事宜。
随后,中江信托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2016 年 7 月 29 日及 2016 年 8 月 16
日,分 3 次向斐讯数据提供了共计 3 亿元的融资款,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斐讯数据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融资本金等已全部到期,但至今未依约全
面履行相应义务。
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
1 、 判 令 第一 被 告 立即 向 原 告 清偿 融 资 本金 人 民 币 叁亿 元 整 (小 写 :
300,000,000.00)及资金占用费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玖万捌仟叁佰伍拾元肆角
贰分(小写:18,398,350.42,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止,实际计
算至第一被告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日止,2018 年 10 月 18 日及以后的资金占用
费按《合作协议书》约定计算)。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支付融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违约金人民
币壹仟贰佰壹拾壹万零柒佰柒拾肆元玖角壹分(小写:12,110,774.91,违约金
按第一被告应付未付款项金额每日 0.05%计算,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止,
实际计算至第一被告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未付款项之日止)。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违约金人民币参佰万
元整(小写:¥3,000,000.00 )。
4、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由各
被告承担 。
5、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对前述第 1 项、第 2 项、
第 3 项、第 4 项诉讼请求项下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6、判令原告对第五被告在编号为 “中江国际[2016 信托 210]第(7)号”
的《股权质押合同》项下提供的质物【即质押给原告的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曾用名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慧球科技”,股票代码“600556.
SH”)100 万股股票及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
股票及其孽息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以质物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
偿或判令第五被告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对前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诉
讼请求项下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 1、2、3 项债务暂共计为人民币 333,509,125.33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力
消除或然担保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
作出如下不可撤销承诺:
“针对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控制期间发生的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你公司审批程序、披露程序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你公
司违规给股东、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造成你公司
损失的,由本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该诉讼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涉诉事项的意见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本次涉
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相关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 “自愿向
中江信托出具了一份《保兑函》,承诺自愿对中江信托在《合作协议书》项下的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
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未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无效担保。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存在异议,公司
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备查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四)中江国际金鹤 167 号上海万得凯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合作
协议书
(五)中江国际金鹤 167 号上海万得凯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之保兑函
4
(六)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承诺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