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2-02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 慧球 编号:临 2019-008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二(原审第三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
高院”)的一审判决中,相关违规担保事项被判无效,公司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
担担保责任;鉴于二审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金额,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慧球科技”)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发布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编号:临 2016—132),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躬盛公司”)因
与顾国平的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高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顾国平赔偿
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慧球科技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上海高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并当庭出具了《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初 29 号,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
项无效,公司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发
布的《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001)。
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躬盛公司、原审被告顾国平不服,提起上诉,公司于
今日收到上海高院送达的上诉状副本,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1、躬盛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相关当事人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慧金科股份有
限公司之旧称)
原审被告:顾国平
2、顾国平提交的《上诉状》中,相关当事人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国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上海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国平、被告上海斐讯数据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解除;
二、被告顾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返还股份转让定金人民币 3 亿元,并另行偿付人民币 1.4 亿元;
三、被告顾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 1 亿元,并偿付以人民币 1 亿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人民币 7,541,800 元(已缴纳),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已缴纳),
合计人民币 7,546,800 元,由原告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4,769,577.60 元,被告顾国平负担人民币 2,777,222.40 元。
三、上诉请求
躬盛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如下:
1. 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初 29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 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对(2016)沪民初 29 号民事判决书第
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顾国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顾国平提出的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高院(2016)沪民初 29 号第二项判决,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高院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顾国平债务承担担
保责任。鉴于二审尚未判决,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
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