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慧球: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 慧球 编号:临 2019-021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二(原审第四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
海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中,相关违规担保事项被判无效,公司无需对上海斐讯
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鉴于二审尚未判决,公
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慧金公司”、“慧球科技”)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发布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
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 2016—138),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瀚辉
公司”)因与斐讯投资、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斐讯
通信”)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斐讯投资
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顾国平、斐讯通信、慧球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寄送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沪 01 民初 806 号,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
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发布的《广西
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 2019-020)。
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瀚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顾国平
二、一审判决情况
上海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瀚
辉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 1.5 亿元并支付本金 1.5 亿元按每月 1.5%的收益率和
利率,自 2016 年 2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 1.5 亿元投资款之日止的基本收益
和逾期利息损失;
二、被告顾国平就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对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的追
偿权;
三、驳回原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56,8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961,800 元,由原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78,426.23 元,被告上海斐讯投资
有限公司、顾国平负担人民币 883,373.77 元。
三、上诉请求
瀚辉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如下:
一. 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 01 民初 806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为:
被上诉人一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二广西慧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
担担保责任。鉴于二审尚未判决,诉讼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
意相关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