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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慧球: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4-24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 慧球        编号:临 2019-022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 67,862,908.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处于受理阶段,尚未开
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
准,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本公司”或“慧球科技”)2019
年 4 月 22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沪 01 民初 119 号、《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9)沪 01 民初 119 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文
件。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尔德嘉”)因债权人撤
销权纠纷对被告顾国平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11 月 3 日,原告瑞尔德嘉和顾国平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
持有的北生药业(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旧证券简称)1500 万股股票以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被告。《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

                                     1
了全部义务,被告取得了北生药业的股份并全面改组实际控制了北生药业董事
会。2015 年 8 月 29 日,慧球科技发布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根据审核结果,非公开
发行未获得审核通过。根据《协议书》第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非公开发行被证
监会否决后 30 日内(即最晚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支付原告 4700 万元,于 6
个月内支付原告 3000 万元,于 18 个月内(即最晚于 2017 年 3 月 1 日)支付原
告 3000 万元。但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补偿款。原告已提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
补偿款 10700 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后该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
决(2017 沪民终字 289 号),判令被告顾国平支付原告补偿款 10700 万元及相应
利息。

    2017 年 4 月 27 日,第三人慧球科技发布了《2016 年年度报告》。根据该报
告,2016 年 4 月 27 日,被告顾国平放弃了对第三人慧球科技长期借款项下的借
款及利息的债权人民币 67,862,908.9 元(其中本金 6700 万元,利息 862,908.9
元),该笔豁免债务已被慧球科技计入资本公积。

    原告认为,被告顾国平放弃对第三人慧球科技人民币 67,862,908.9 元借款
债权,造成了被告责任财产的减少,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
为维护合法权利,特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顾国平放弃对第三人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7,862,908.9 元借款债权的行为,并由第三人向被告顾国平返还 67,862,908.9
元债务;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
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


                                    2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备查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沪 01 民初 119 号
   (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9)沪 01 民初 119 号
   (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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