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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明乳业: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 于光 明乳 业股份有 限公 司

                           ⒛ 19年 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书


致 :光 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师 (~L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光 明乳
                                                                     业股
     国浩律
                         “     ”                            出席 了公 司
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 律师
                                  “              ”              《    人
2o19年 度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会 )。 现依据 中华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公 司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理委 员会 《上市公司
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屮国证券监督管
                                                       《公 司章程 》 的规
股 东大 会规 则 》等法 律 、法规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9nJ集 与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
定 ,就 公司本次 股东大 会 的
                                                    。
 表决程序等有 关事项的合法有 效性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涉 及的事 项进
     为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 会所
                                                        见书所 必需查 阅的 文
  行 了审 查 ,查 阅 了本 所律师 认 为 出具本 法律 意
                                                  。
  件 ,并 对有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文件 一 并 予 以公
       本所 律 师 同 意将 本 法 律 意 见书 随 公司其 他 公告
                                                          。
  告 ,并 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 的责任
       本所 律师根据 对事实 的了解 和对 法律的理解
                                                        ,现 出具如 下法律 意

   见   :
                                                                    股 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⒛⒛ 年 4月 21日 在
       经查验 ,公 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 会 ,董 事会 己于
                                                    》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9年 度股东大会 的
网站 上刊登了 《光 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          ”                 通知中 公告 了本 次股
通知 》 (以 下简 称 会议通知 )。 公司在 会议
                                                  议的股东 登记办法等 事
东大 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提案 内容及 出席会
                                                  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
项 。⒛20年 5月 9日 ,本 次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
 及公司网站 上公开披露 。
                                                             合的方 式 。现场 会议
        本 次股东大 会采 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区吴中路 578号 光 明
 于 ⒛20年 5月 18日 下午 13点 30分 在上海市闵行
                                             的召开 时间 、地点与本次 股
 乳 业股份有 限公 司会 议 室如期举 行 。会议
                                          通过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股东大 会
 东大 会会 议 通知的内容 一致 。网络投票
                                               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 平 台的
 网络投 票 系统 进行 。其 中 ,通 过 上海证券交
                                                           、9点 30分 一
 投票 时间为  2∞ 0年 5月 18日 上午 9点 15分 -9点 25分
                                                                  时间为
  11点  30分 、下午 13点 -15点 ,通 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一    15点 。
  2Ⅱ 0年 5月 18日 上午 9点 15分 下午
                                                     、召开程 序符 合法 律 、法
         本 所律 师 认 为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召集

  规   、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托书 ,出 席本次股东
       根据 公司 出席现 场会议 的股东 签 名及授权委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 和股 东代 表
                                       13名 ,代 表 公司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
                                                                   %o
   633,1翎 ,9“ 股 ,占 公司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51。
                                                             "“
                                                         均合法有效 。
          经验 证 ,上 述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
                                                              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2、   出席现场会议 的其他 人员
                                                    理人外 ,还 有公 司
    经验 证 ,出 席现 场会议的 人 员除股 东及 委托代
                                             级管理人员 。
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 、第六属监事会监事 以及高
       3、   会议 召集 人
                                                               合有关法律 、
     本次股东大 会 由公 司董事 会 召集 ,召 集 人的资格
                                                       符

                                        。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 以
        经验 证 ,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现 场 会议 就 会议
                                               联方 对提 案回避表决 ,并
 记名投票 的方 式进行 了表 决 ,相 关提 案 的关
                                        、监票 。
 按 《公司章程 》规定 的程 序进行计票
                                                    程序 符合有关 法律 、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 股东 大会现场会 议表决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


          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
                                                    票平 台 ,股 东可 以通过
          公司就本 次股东大会 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股东
        公司股东可 以在 上述网络投票 的时间 内
                                      一    只能 选择 现场投 票 、网络投
   大会 网络 投票 系统行使表 决权 。同 股份
                                      一       方 式 。同一 表决权 出现 重
   票 或符合规定 的其他 投票方式 中的 种表决
                                        。
   复表 决的 以第一 次投 票结果为准
                                                  进行 网络投 票 时 ,由 上
        通过网络投票 参 加表决 的股东 资格 系在其
                                             统进行认证 。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
                                                  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 次股
        网络投 票结 束后 ,上 证所信 息网络有 限公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的表 决结 果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介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
章程》|节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 木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划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边夫11111 列明的事顷, 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 合并统计     f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        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捉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 (不含)股份且不是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

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   F 无正文)




                                      4
凵浩徘师 (L1+l)筝 务所                                股 东大 会法彳i1忐 见   |氵




 【本页为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光 明乳业股 份有限公司 ⒛ 19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1




                                       经 办律师 :管 建军




负责人   :
                                                  俞 磊




                                             二 ○二 ○年五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