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 于光 明乳 业股份有 限公 司
⒛ 19年 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 意见书
致 :光 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师 (~L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光 明乳
业股
国浩律
“ ” 出席 了公 司
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 律师
“ ” 《 人
2o19年 度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会 )。 现依据 中华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公 司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理委 员会 《上市公司
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屮国证券监督管
《公 司章程 》 的规
股 东大 会规 则 》等法 律 、法规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9nJ集 与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
定 ,就 公司本次 股东大 会 的
。
表决程序等有 关事项的合法有 效性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涉 及的事 项进
为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 会所
见书所 必需查 阅的 文
行 了审 查 ,查 阅 了本 所律师 认 为 出具本 法律 意
。
件 ,并 对有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文件 一 并 予 以公
本所 律 师 同 意将 本 法 律 意 见书 随 公司其 他 公告
。
告 ,并 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 的责任
本所 律师根据 对事实 的了解 和对 法律的理解
,现 出具如 下法律 意
见 :
股 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⒛⒛ 年 4月 21日 在
经查验 ,公 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 会 ,董 事会 己于
》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9年 度股东大会 的
网站 上刊登了 《光 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 ” 通知中 公告 了本 次股
通知 》 (以 下简 称 会议通知 )。 公司在 会议
议的股东 登记办法等 事
东大 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提案 内容及 出席会
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
项 。⒛20年 5月 9日 ,本 次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
及公司网站 上公开披露 。
合的方 式 。现场 会议
本 次股东大 会采 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区吴中路 578号 光 明
于 ⒛20年 5月 18日 下午 13点 30分 在上海市闵行
的召开 时间 、地点与本次 股
乳 业股份有 限公 司会 议 室如期举 行 。会议
通过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股东大 会
东大 会会 议 通知的内容 一致 。网络投票
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 平 台的
网络投 票 系统 进行 。其 中 ,通 过 上海证券交
、9点 30分 一
投票 时间为 2∞ 0年 5月 18日 上午 9点 15分 -9点 25分
时间为
11点 30分 、下午 13点 -15点 ,通 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一 15点 。
2Ⅱ 0年 5月 18日 上午 9点 15分 下午
、召开程 序符 合法 律 、法
本 所律 师 认 为 ,本 次 股 东 大会 的召集
规 、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托书 ,出 席本次股东
根据 公司 出席现 场会议 的股东 签 名及授权委
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 和股 东代 表
13名 ,代 表 公司 有表 决权 的股 份
%o
633,1翎 ,9“ 股 ,占 公司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51。
"“
均合法有效 。
经验 证 ,上 述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
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2、 出席现场会议 的其他 人员
理人外 ,还 有公 司
经验 证 ,出 席现 场会议的 人 员除股 东及 委托代
级管理人员 。
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 、第六属监事会监事 以及高
3、 会议 召集 人
合有关法律 、
本次股东大 会 由公 司董事 会 召集 ,召 集 人的资格
符
。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 以
经验 证 ,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现 场 会议 就 会议
联方 对提 案回避表决 ,并
记名投票 的方 式进行 了表 决 ,相 关提 案 的关
、监票 。
按 《公司章程 》规定 的程 序进行计票
程序 符合有关 法律 、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 股东 大会现场会 议表决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
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
票平 台 ,股 东可 以通过
公司就本 次股东大会 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股东
公司股东可 以在 上述网络投票 的时间 内
一 只能 选择 现场投 票 、网络投
大会 网络 投票 系统行使表 决权 。同 股份
一 方 式 。同一 表决权 出现 重
票 或符合规定 的其他 投票方式 中的 种表决
。
复表 决的 以第一 次投 票结果为准
进行 网络投 票 时 ,由 上
通过网络投票 参 加表决 的股东 资格 系在其
统进行认证 。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
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 次股
网络投 票结 束后 ,上 证所信 息网络有 限公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的表 决结 果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介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
章程》|节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 木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划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边夫11111 列明的事顷, 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 合并统计 f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 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捉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 (不含)股份且不是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
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 F 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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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1
经 办律师 :管 建军
负责人 :
俞 磊
二 ○二 ○年五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