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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2-05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光 明乳 业股份有限公司
                 zuO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光 明乳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光 明乳 业股
                        “    ”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律师 出席 了公司
                                        “          ”
2Ⅱ 0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现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 员
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

         为 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事项进

行 了审查 ,查 阅 了本所律师认 为 出具本法律 意 见书所 必 需查 阅的文

件 ,并 对有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
         本所律 师 同意将本 法律 意 见书 随公司其他 公告文件 一 并 予 以公

告 ,并 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 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查验 ,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 已于 2Ⅱ 0年 11月 19日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 易
所网站 上刊登 了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陇 0年 第 一 次临时
                               “        ”
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公
告 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 的时间 、地 点 、提案内容及 出席会议 的股东登
记办法等事项 。2Ⅱ 0年 11月 27日 ,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 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 上公开披露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 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
于 ⒛20年 12月 4日 下午 13点 30分 在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160号 上海

影城五楼 多功能厅如期举行 。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 通知的内容 一致 。 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 。其 中 ,通 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 台的投票时
                                                            —
间为 ⒛⒛ 年 12月 4日 上午 9点 15分 -9点 25分 、9点 30分 l1点
30分 、下午 13点 一15点 ,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 0年
12月 4日 上 午 9点 15分 一下午 15点 。

      本 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符 合法 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根据 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 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名             ,代 表 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633,041,786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 ⒆85%。
      经验证 ,上 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 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以及部分高级管埋人员 。
      3、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召 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议就会议通 知 中列 明的事项 以

记 名投票 的方式进行 了表 决 ,并 按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程序进行计

票 、监 票 。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 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 台 ,股 东可 以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

       公司股东可 以在 上述 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股 东
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 同一股份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 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 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 同一 表决权 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 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 ,由 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证所 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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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

章程 》的前提 下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 ,公 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的事项 ,在 网络

投票结束后 ,合 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 。为
保护 中小投 资者利 益 ,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 中小投 资者单独
计票 (中 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低于     5%(不 含 )股 份且不是
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的股东 );涉 及特别决议事项 的提案
经股 东大会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 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提

案审议 通过 的表 决票数符 合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其 表 决程序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结论 意见     :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 、法 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
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 、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 三份 。
  (以 下无正文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1本 页为国浩 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




国浩律                                经 办律师   :




负责人    :




                                              二 ○二○年十 二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