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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明乳业: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2021-03-30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2007 年 8 月 16 日三届五次董事会通过)
                  (2021 年 3 月 26 日六届五十三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
趋势的能力;
     (二)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较强的组织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
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廉洁
奉公。
     (六)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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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除
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和/或董事长自
行辞职的情形,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董事长。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围绕公司战略,对开始酝酿或准备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
事项组织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常设部门)开展决策前的调查
研究,并可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支持。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其中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在
董事长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筹备工作)。
     (三)督促、检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除股东大会决定由监事会
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有权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实施董事会
决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有权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向总经理提出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和公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
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其
中有关企业注册、股权投资、资产出售、资产抵押、提供担保等资本性合同,经
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签发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
总经理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根据经营需要,董事长可向总经
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授权委托书”。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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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运作费用的年度预算方案。
     (九)审批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各专业委员会及常设部门)、监事会日
常运作费用。
     (十)审批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常设部门个人公务费用报销。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其中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在审议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长应授权副董事长或
其他董事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执行,并报送监事会备案。
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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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