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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0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光 明乳 业 股份有限公司
                           ⒛ 20年 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光 明乳 业 股份有 限公司


                                         “   ”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光 明乳 业股
                         “
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律师 出席 了公司
                                            ”
2凼 0年 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现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上 市公司

股 东大会规 则 》 等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 了审查 ,查 阅 了本所 律师认 为 出具本法律 意 见书所 必 需查 阅的文
件 ,并 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 师 同意将本法 律 意 见书 随公司其 他 公告文件 一 并 予 以公
告 ,并 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 的理解 ,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
国浩 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经查验 ,公 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董 事会 己于 ⒛21年 3月 30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券时报》及 上 海 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 0年 度股东大会的
                   “      ”
通知》 (以 下简称 会议 通知 )。 公司在会议通知 中公告 了本次股

东大 会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提案 内容及出席会议 的股东登 记办法等事
项 。⒛21年 4月 9日 ,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及公司 网站上公开披露 。
       本次股东大 会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 的方式 。现场会议
于 2∞ 1年 4月 19口 下午 13点 00分 在上海市长宁 区新华路 160号 上海
影城 五楼多功能厅如期举行 。会议的 召开时问 、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 通知的内容 一致 。 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
票系统 进行 。其 屮 ,通 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 平 台的投票时
                                                              —
间为 ⒛21年 4月 19日 上 午 9点 15分 -9点 25分 、9点 30分 11点
30分 、下午 13点 一 15点 ,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问为 2∞ 1年
4月 19日 上午 9点 15分 一下午 15点 。

        本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符 合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
        根据公司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 席本次股东
大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和股 东代 表 16名    ,代 表 公 司有 表 决权 的股份
635,739,2叨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1.91BB%。

        经验证 ,上 述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参加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国浩 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 大 会法 律 意 见帛


       2、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 ,出 席现场会议 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 ,还 有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
       3、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召 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议就会议通知 中列 明的事项 以
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 决 ,相 关提案的关联方对提案 回避表决 ,并

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监 票 。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 、
法规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 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 台 ,股 东可 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网络投票 。

       公司股 东可 以在上述 网络投票的时问内通过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 同一股份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 同一 表决权 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 ,由 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网络投票结束后 , h证 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 东大 会法 律 意见书



       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代表 资格均符 合有关法律 、法 规及 《公司

章程 》的前提下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 ,公 司就本次股东大会 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 ,在 网络

投票结束后 ,合 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 和结果 。为
保护 中小投 资者利 益 ,本 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 中小投 资者单 独
计票 (中 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低 于    5%(不 含 )股 份且不是
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的股东 )。 本所律师 认为 ,本 次股东

大会提案审议 通过 的表 决票数符 合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其 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结论意见       :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
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 、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 法律 意见书 正 本三 份 。
  (以 下无 正文 )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光明乳业股 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




国浩律                                 经 办律师   :




负责人     :                                           俞 磊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