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2022-03-29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财
务公司”) 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特
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财务总
监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相
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财务部具体负责对光明财务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
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
责在光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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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部应督促光明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光明
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
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相关部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
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
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将资金存放在光明财务公司前,应查验光明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
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光明财务公司
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光明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光明财务公司的月报,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与光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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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
险处置程序:
(一)光明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 31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规定的情形;
(三)光明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
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光明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光明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
上未偿还;
(五)光明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光明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光明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光明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
顿;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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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督促光明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
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
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
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光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要求光明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
回贷款本息。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光明财务公
司的监督,要求光明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
对光明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针对光明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
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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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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