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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明乳业:光明乳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7 年 8 月 16 日三届五次董事会通过)
                       (2021 年 3 月 26 日六届五十三次董事会修订)
                          (2022年8月26日七届三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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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
当网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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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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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
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及全体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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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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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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