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光明乳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4-13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之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监事会运作的规
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设立,对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行使监督权,以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人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该等名额为公司监事会的法定名额。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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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成员应保持稳定,除非出现监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而被解职和/或监事自行辞职的情形,监事会成员方能
补选;在任何情形下,补选人数为该等情形发生以后监事会的实际
人数与本条规定的监事会的法定名额之间的缺额人数。在任何情形
下,公司监事会的法定名额仅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增加时方能增加。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义务。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
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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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
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
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
式出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 1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告,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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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监事会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3 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由公司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
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
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当董事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主席
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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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会议召集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
次。
第十七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监事会
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 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召集临时会议的要求,监事会主席(或
委派专人)必须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5 日内发出召
集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委派专人至少提前 10 天将监事会
会议的通知以书信、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由专人通知全体
监事,但在紧急情况下除外。并且,监事会主席(或委派专人)于
决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当天以电话等口头方式征询其他监事是否
有议案需提交本次监事会会议一并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节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
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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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该受托监事不重复计入实际出席人数。监事在
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
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
述有关事项或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
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议程,监事会主席
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
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临时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
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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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
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仅可在获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
成员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由监事会主席决定采取举手表决、记名投
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下,
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先行表决。监事会
应对按照表决意见即席修改后的议案再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主席应委派专人负
责制作监事会表决票。
表决票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 监事姓名;
(三)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 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主席(或委派专人)负责分发给出席
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主席(或委派专人)负责收
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
定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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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投票的监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也应
代委托监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监事姓名一栏中注
明“受某某监事委托投票”。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委派专人负责清点,并由监事会主席
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如果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另行委派专人或其他
监事对投票情况予以复核(验票);如果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对监
事会主席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
求复核(验票),监事会主席应当委派专人当场复核(验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
但该议案之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报、传真、电子邮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
会议案己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己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
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
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决议上签署。
监事会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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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
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议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
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
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此进行讨论。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由监事会主席委派专人负责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永久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十二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会议
记录人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3 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记录送达每
位监事。每位监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3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送达公司,交会议记录人。若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
定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交会议记录人。
若确属会议记录人记录错误或遗漏,会议记录人应作出修改,监事
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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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议事规则之制定与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后,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
披露。
第四十七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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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监事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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