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全体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资质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
作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文山
邢冬梅
张云龙
朱 军
2019 年 10 月 28 日
3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