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0-30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拟提
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航沈飞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资质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文山
邢冬梅
张云龙
朱 军
2019 年 10 月 23 日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