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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7月)2022-07-29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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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
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
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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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六条 关于禁止敏感期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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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关于禁止短线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或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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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并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二)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及信息披露,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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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专题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个人身份信息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
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交易计划申报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交易公司证券的,
应事前填写《个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计划申请函》(附件 1),
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个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计划申请函》
后,经合规性核查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并及时书面回复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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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该买卖行为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
拟进行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明确同意的书
面审核意见后,方可按申报计划进行公司证券买卖。
    第十五条     减持计划披露
    (一)事前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前申报义
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证券事务部门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上述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事中披露减持计划进展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
申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
关。
    (三)事后披露减持计划结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的
具体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增持计划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增持股份,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前申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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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外,如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履行增持计划及其实施进展、结果的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证券变动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证券发生变动的,
应于当日 15 点收盘后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提交《个人所持
公司证券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2),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进行报备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有数量;
   (二)本次证券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有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限售股的登记与解除
   (一)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做出
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并按相关规则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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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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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个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计划申请函

致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职务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现拟
根据有关规定交易公司证券,具体计划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审核。
 证券类型   □股票           □其他:          。
 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交易原因   □对公司发展有信心       □个人资金需求
 计划时间   拟自          至             。
 交易数量   现持有           股,拟交易           股。
            □          元至           元
 交易单价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证券来源             (仅减持填写)


                          审核意见
 证券事务
   部门                               签名:      日期:
  董事会
    秘书                              签名:      日期:

  董事长
                                      签名:      日期:




                              9
附件 2

             个人所持公司证券变动情况申报表


致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职务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现将本
人持有公司证券变动的具体情况申报如下:
  证券类型       □股     票          其他:          。

  变动原因       □买入               □卖出      其他:           。

  变动数量       合计变动                  股

变动前数量       合计持有                  股

变动后数量       合计持有                  股

                日期           每笔数量         每笔价格      来源
                                                           (减持填写)




  逐笔明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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