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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
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 2022 年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通过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吉林航空维修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兼顾提升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
开、诚信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此次公
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目节余的募集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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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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