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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9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
年修订)》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长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修订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 年修
订)》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修订长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 年修订)》及其摘要。
    二、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期)(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
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3.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不存
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2 年 11 月 28 日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