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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3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的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事项
    李建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公

司董事会对李建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李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建为公司总会计师。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李建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能力,目
前李建先生暂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已完成上海
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公司董事会对李建先生的聘
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李建先生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
聘任李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推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建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建先生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2 年 12 月 12 日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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