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5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推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纪瑞东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纪瑞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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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2.公司实施本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
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3.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本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冬梅
朱 军
王延明
朱秀梅
2023 年 2 月 24 日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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