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招商证券、中航证券关于中航重机201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3-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时间:2021 年 3 月 12 日
保荐机构编号:Z27174000、Z31936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51 号)核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发行人”)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55,600,640 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发行价格为 8.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7,273,459.20 元,扣除承销
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301,543,459.20 元。本次发行证
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间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
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巩立稳、丁一
联系电话 0755-82943001
(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
注册地址
融大厦 A 栋 41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联系人 陈静、毛军
联系电话 010-6481849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65
注册资本 939,680,840 元
贵州贵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 9 号太升国际 A 栋 3
注册地址
单元 5 层
贵州贵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 9 号太升国际 A 栋 3
主要办公地址
单元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姬苏春
实际控制人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科思
联系电话 0851-8860076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9 年 12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2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
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并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4、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项目 说明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无
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期内没有发现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保荐机构
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