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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01-29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9-002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及金额:1,065.56 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案尚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
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扬州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
最高法民申 561 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2 月 28 日作出的
(2016)苏民终 1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30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
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给付欠款及至实际归还日的
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7 月 1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原告于荣祥 14,724,621.18
元,利息 1,658,924.27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
限公司、扬州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
于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扬州公司不服本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
上诉。
    2018 年 4 月 13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苏民终 1330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终 1330 号】。
判决及裁定如下:(1)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初字第
00136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2)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于荣祥
5,357,689.25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5,357,689.25 元为计算基数,按约定
月利率 1.8%标准,从 2014 年 2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对上述第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于荣祥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
135,563 元,由于荣祥负担 87,933 元,由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
限公司、扬州公司共同负担 47,630 元。本判决及裁定为终审判决及裁定。扬州
公司已按照判决及裁定书的要求支付了全部款项 10,215,028.07 元。
    2018 年 12 月 4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
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苏民申 5571 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
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6)苏民终 133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 年 12 月 21 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
苏民申 5571 号】。于荣祥因与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
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 1330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上述案件不符合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11 月 5 日、2016 年 7 月 28 日、2018 年 4 月 14
日、2018 年 4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 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的公司公告临 2014-048《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43《公司关于诉讼的
进展公告》、2018-024《关于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2018-028《公司关于诉讼判
决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074《公司收到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18-076《公司关于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
       二、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于荣祥
    被申请人: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公司
    再审申请人于荣祥因与被申请人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作出
的(2016)苏民终 1330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
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