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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2-26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9-005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金额:28,470,647.03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执行,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82民
初5013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1)长江国际(案件审理中自愿退出诉讼);(2)扬州公司
    被告:(1)邬品华;(2)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3)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
(4)卢进娣;(5)邬佳伟(案件审理中追加)
    扬州公司原名仪征国华石化仓储有限公司,2013 年 11 月由长江国际收购,现为
长江国际全资子公司。股权收购时,扬州公司原股东邱建峰、吴建高、卢进芬未向
长江国际披露扬州公司为被告邬品华对外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重大事项。上述股权
转让后,肖菲、于荣祥两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邬品华等人清偿民间借贷本息,
并要求扬州公司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两案经多级法院受理,部分支持了肖菲、
于荣祥两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扬州公司为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案判决生效后,扬州石化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
向肖菲支付 17,852,502.96 元,并承担执行费 85,463 元,共计 17,937,965.96 元;
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向于荣祥支付 10,215,028.07 元,履行了两个案件判决确定的
连带清偿义务。
    上述两个案件执行终结后,原告长江国际、扬州公司起诉被告邬品华、华伟达
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卢进娣要求赔偿 28,470,647.03 元及利
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立案,并
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 0582 民初 5013 号]。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11 月 5 日、2016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2017 年 6 月 3 日、2017 年 10 月 25 日、2017 年 12 月 9 日、2018 年 4 月 14 日、2018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 2014-048《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2016-027《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6-043《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
公告》、2017-024《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46《公司关于诉讼终审判决
的公告》、2017-048《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024《关于诉讼终
审判决的公告》、2018-028《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035《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中,长江国际自愿退出诉讼,同时邬佳伟被追加为共同被告。2018年
10月1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
苏0582民初5013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邬品华给付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28,373,657.03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8,023,065.96元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10,350,591.07元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卢进娣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邬品华债务中的 10,350,591.07元及相应利
息(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与被告邬品
华共同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限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被告邬佳伟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邬品华所负债务中的17,937,965.96元及相应
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就被告邬
品华不能偿还部分的四分之一,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
司承担还款责任。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被告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
与被告邬品华共同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
任。
    五、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853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
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2,561元,被告邬品华、华伟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292元,其中68,688元由被告卢进娣与被告邬
品华共同负担,其中119,039元由被告邬佳伟与被告邬品华共同负担。鉴定费21,600
元,由被告邬佳伟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执行,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