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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税科技:保税科技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制度2021-03-16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金融工具管理体系,降低经营决策、资产
管理风险,提高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
    2、选择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
品业务,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
他合同协议。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
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
量的,该变量与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协
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本条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公司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
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业务时,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合理确定衍生交易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并就衍生品交易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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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策略、执行、报告及风险控制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投资工作小组审
核,投资工作小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六条     公司开展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单笔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 3000 万)以内,累计正在履行的成交额在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以内,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工作小组审核后报总裁审批;单笔成交金
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以内,累计正在履行的成交额在人民币 5 亿
元(含 5 亿元)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投资工作小组、总裁审核后,报公司董
事会审批;单笔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不含 5000 万)以上,累计正在履
行的成交额在人民币 5 亿元(不含 5 亿元)以上,以书面形式报公司投资工作小
组、总裁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办理衍生交易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即商务人员根据公司内控
程序和操作细则规定的权限,按照部门负责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在权限范围内进行
操作,不得越权审批或未经授权操作。
    第八条     公司商务人员应及时做好交易记录,定期对衍生工具运作整体情
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总裁。当交易出现异常变化时应立即逐级
报告,以决定是否继续或中止交易。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未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
司资金损失。
    (三)衍生金融工具未按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
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
    (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
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
报告信息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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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衍生金融工具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
和信誉损失。
    第十条 公司投资工作小组组织建立评估衍生金融业务风险的程序,采用科
学、合理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在评估风险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选用相关
评估方法予以定性或定量:
    (一)衍生金融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三)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确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风险
可接受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工作小组应当结合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评估,制定衍
生金融工具交易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交易前,应当制定业务计划,包括交易头寸建
立后,面对不同情况的应对措施,以及设置止损点等;
    (二)从事交易记录的人员,应当及时从衍生交易代理商处取得业务交易的
原始单据,并做好原始记录;
    (三)对开设在衍生交易代理商的账户应当严格管理,每个交易日后由业务
人员对持有的头寸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
    (四)明确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风险限额,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方
案中的止盈、止损制度;
    (五)明确交易的具体程序,包括交易的授权、交易的执行、交易的确认和
复核、交易的记录和交割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
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反馈给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日常办理过
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
重点是审查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业务记录和风险
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包括针对公司衍生工具业务管理的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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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
审查,重点是审查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以及存在
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制定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
结论和意见,要求业务部门分析原因及时改进,并跟踪检查相关建议的落实情况,
同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的内容包括:
    1、审计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与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内容是否一致;金融衍生
品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是否正确。
    2、审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中的往来资金是否规范。
    3、审计公司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交易人员是否按照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程序进行交易。
    4、审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程序与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找出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
    5、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审核。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对公司现行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政策和控制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一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秘
密,不得泄漏给与衍生业务无关的公司人员及公司之外的人员。
    第十九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及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交易情况,并同时
提供相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重大信息后,应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析判断
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应及时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
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上报交易所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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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存。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
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因未能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信息
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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