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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神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01-3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批准,并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由本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证公司发〔2010〕146 号)、
《关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京
证公司发〔2011〕209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报送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函〔2011〕1501 号)及《国家能源集
团内幕信息管理与内幕交易综合防控办法(试行)》、《国家能源集
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细则》(国家能源办〔2018〕422 号)的
要求,为落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国神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
正,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利润分
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交易是指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该信息、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行为。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确定、登记、提醒、备案、交易情况自查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
则。
    第五条 中国神华及其各单位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不得泄露、报道涉及中国神华的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神华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分)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对按要求
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和报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九条 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开
展,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并负
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
(分)公司总经理、各项目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
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以下统称为“相关业务部
门”)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对外报送统
计报表等材料以及在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
其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由对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2-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
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同时负责与国家能源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行为、环境及预期变化等,范围
包括:
    (一) 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 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 分立、回购股份;
    (四) 定期报告、业绩公告、注资、兼并收购等其他中国证监会和
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
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下列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为:
    (一) 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
    1.刊发 H 股年报业绩公告前 60 日,刊发 A 股年报业绩公告前 30
日;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前 30 日;
    3.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二) 注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等重要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三) 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
    (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日按照上述(一)
至(三)项规定认定。
    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明确规定之外,内幕信息的具体形成之日

                               -3-
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监管规定、业务进展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本公司和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关联方、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
重大事项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
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及相关人员;
    (三) 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等有关人员;
    (四) 证券监管机构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的其
他人员,包括上述(一)至(三)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信息
知情人;
    (五)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及个人。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 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信息披
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 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相关业务部门提
出,送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汇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如实、完整记录
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4-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信息披
露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责分部门、单位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附件一)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
交易提醒的函》(附件二)送达内幕信息知情人,并组织内幕信息知
情人填报。相关业务部门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的
发放及填报情况按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业务进展情况分阶段或定期更新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履行填报、汇总程序。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根据要求对外报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先做好公司内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
    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外部信息使用
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确定、登记备案等工作,向对方出具《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附件三),登记接收
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附件四)。
    对外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报送情况按照本办法要
求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信息的填报、汇总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名单和登记
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控股股东、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对其提出的
名单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业务主办部门应告


                            -5-
知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上述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情况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向证券监管机构履
行报备程序。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等重要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应在相关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履行报备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等原始资料和汇总资料的管理工作,有关档案应当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交易防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研究、决策程序过程中,
应严格控制和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
信息的知悉及传播环节,履行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
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亦
不得以其他形式牟利。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门、单位
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的提醒,并在
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有关规定的第二次提醒。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证券监管或公司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组
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配合做好相关期间个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自
查工作,如实汇报并书面确认交易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主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未按本办法及时
做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
情况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调查认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
责任人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
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政纪处
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涉嫌违纪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
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按照不时更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神华董事会监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负
责解释。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2.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7-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4.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8-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承诺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内容概要[注 1]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知悉时间
                                                                                                 知悉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与上市公司的                      (YYYY-MM-DD
 姓名      单位      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地点      方式          阶段      登记人   (YYYY-MM-
                                     关系                           hh:mm:ss)
                                                                                                [注 3]        [注 3]                  DD)
                                                                       [注 3]



    本人承诺:(1)以上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已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3)在上述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交易中国神华
股票、不泄漏该内幕信息、不建议他人交易中国神华股票。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注 1:内幕信息概要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
      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注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 3: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
      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9
附件二: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先生/女士: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中国神华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
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中国神
华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
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
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中国神华 A 股和 H 股
              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
              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中国神华 A 股和 H 股股票。

    此提醒。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


                      (单位名称)并             先生/女士:

    我司根据贵              (部、委、局或其他相关机关)要求
报送的                                (文件名称)涉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保密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关信息知情人应
在我司公开披露以前对外保密。如果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利用内幕信
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将构成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将会
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
司披露该信息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予以保密,不要对外
泄露报送的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此提醒。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好下述回执后反馈给业务报送人或直接传真至(010)58131814。

 …………………………………………………………………………
                               回 执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你司报送的
(文件名称)信息及《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本单位/本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11 -
附件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备案登记表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份)
     1

     2

     3

     4

     5
          报送依据
          (如有)
接        接收日期
收
信        单位及
息        部门名称
方                                              联系
           联系人
                                                方式
          身份证号

         单位/部门
报
送        经办人                                联系
信        (签字)                              方式
息        登记日期
方
          身份证号
说明:“报送依据”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
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制度或要求,并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发单位及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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