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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神华: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9-04-26  

						    本办法于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五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神华”或“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中国神华诚
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中国神华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证
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国神华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中国神华借助各种媒体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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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和沟通,使投资者
及时了解中国神华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并取得投资者的
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中国神华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
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它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
称。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与投资者沟通应遵守上市地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二)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中
国神华相关的信息;
    (三)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上市地所有投资者;
    (四)成本效益原则: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控制信息
沟通的成本;
    (五)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中国神
华生产经营,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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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促进公司股东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理念。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神华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分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是中国神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
人,负责审批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计划,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
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
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
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中国神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
总裁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
关系工作,负责审议与投资者沟通的主旨信息及汇总整理信息,
积极参与和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第九条 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裁及指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
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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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中国神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中国神华投资者
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中国神华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
并参加中国神华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中国神华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中国神华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
中国神华高级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根据需要安排对中国神华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
进行培训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与投资者关系部(以下简称“董监
投部”)是中国神华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是中国神
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董监投部是中国神华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中国神华
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
提供者,是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
    董监投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
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中国神华各项投资者关
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中国神
华的看法及建议;参加中国神华重要会议,参与中国神华重要决
策,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二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监投部的主要
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集中国神华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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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证券上市地的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中国神华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组织实
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
    (四)梳理上市相关法律法规,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五)组织中国神华相关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中国神华与投资
者关系状况;
    (六)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
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
    (七)在中国神华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
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由专人值守,以便投资者咨询;
    (九)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
提高市场对中国神华的关注度;
    (十)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
交流和沟通,安排中国神华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中国神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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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二)与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
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三)知悉并参与中国神华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
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四)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中国神华投资者
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中国
神华董事会,若情况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程度,按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
问题及时上报,以便中国神华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管理,
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三条 中国神华总部各部门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
动,并为董监投部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公司内外信息以及生产
经营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等。
    (一)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协调服务和安全保卫等
工作;
    (二)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负责媒体关系管理,协助
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媒体事宜;
    (三)财务产权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
财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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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
报送文件的业务和法律相关信息。应董监投部的要求,从防范法
律风险角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的特
定文件进行核查;
    (五)国际业务部负责国(境)外业绩发布会、路演等外事
事务的审批、管理和服务,及相关资料的外语审校工作;
    (六)其他部门负责定期提供职责范围内信息披露和对外报
送文件的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神华的各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监投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
董监投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 为董监投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
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中国神华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
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一般情况下写成“通
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中国神华网站;
    (四)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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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走访投资者。
    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年定期举办年报和中报业绩路演、
季报业绩网络交流、反向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积极参加投资
者论坛活动。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
董监投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中国神华投资信息的
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
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
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中国神华敏感信息的投
资者,如果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没有
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
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
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
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监投部备案。对于重要的
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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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监投部统一协调,中国神华
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中国神华高级
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
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中国神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中国神
华董监投〔2019〕59号)要求,保证中国神华对外信息披露的一
致性和统一性。

    第二十一条 中国神华应制定统一的标记,使用统一规格和
标识的信封、信函用纸、传真封页和名片,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第二十二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内幕信息,任
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中国
神华未曾发布的内幕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中国神华提供的
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国神华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
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
见,中国神华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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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信息,中国神华应通知证券分析
师;若中国神华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
的内幕信息,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国神华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
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
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四章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是投资者了解中国神华情况的
主要窗口,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
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了解中国神华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
事状况以及中国神华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
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三)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
力,具备熟练的英语听、说、写、译能力;
    (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中国神华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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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
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
为。
    出现上述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
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神华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中国神华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监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神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国神华董投〔2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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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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