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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成渝: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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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仕珺、伏雨怡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二
○一九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其后公
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 2019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告中载明了公司股东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增加的议案内容以及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告已发布
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告和材料载明了会
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 日下午 3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
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勇义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及
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共10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15,186,162
股(包括H股共103,879,27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574%;(2)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二○一九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2、《关于二○一九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二○一九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独立董事二○一九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境内外二○一九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的议案》;
    6、《关于二○二○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二○二○
年度的国内审计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二○年度的国际审计师的议
案》;
    9、《关于二○一九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险的议案》;
    11、《关于杨国峰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12、《关于马永菡女士董事酬金的议案》;
    13、《关于调整游志明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14、《关于罗茂泉先生监事酬金的议案》;
    15、《关于高莹女士监事酬金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16、《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6.01、选举杨国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周年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6.02、选举马永菡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周年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7、《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7.01、选举罗茂泉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7.02、选举高莹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
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