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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成渝: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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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仕珺、伏雨怡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0 年 8 月 2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前述
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
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3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
大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勇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1,813,866,555股(包括H股共94,577,08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9.3143%;(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李文虎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
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