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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成渝: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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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仕珺、伏雨怡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
二○二○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议案》。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按照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
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
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
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下午 3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
大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勇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1人,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14,324,918股(包括H股共101,670,672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9278%;(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
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
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2《关于二○二○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3《关于二○二○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二○二○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关于独立董事二○二○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6《关于二○二○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报告的议案》;
    7《关于境内外二○二○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的议案》;
    8《关于二○二一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9《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二○二一年
度的境内审计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二一年度的境外审计师的议
案》;
   11《关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险的议案》;
   12《关于余海宗先生酬金方案的议案》。
   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3《选举余海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其它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