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四川成渝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现对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及 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本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或
促进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属正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本
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内容符
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并按照境内、外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披露或批准程序。
二、独立董事对本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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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我们作为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仔细的检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四川成渝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2 年度的境内及境外审计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二○二二年度境内审计师的议案》及《关于续聘安永会计师事
务所为本公司二○二二年度境外审计师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事前认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
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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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较好地履行了其责任与义
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境内和境外审计师,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境内和境外审计
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公司扎实推进内控工作,内部控制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不
断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夯实了公司
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
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及内控检查总结报告等,本公司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在不断优化和完
善,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
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
在重大缺陷。
五、独立董事对本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二〇二一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进行了审核。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各
位独立董事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上述议案中涉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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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制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时,董事会认
真研究和讨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股东相关意见、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该议案还需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2021 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1
元(含税),并将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用于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
2009 年 7 月 A 股上市后,自 2009 年度至 2020 年度连续进行了现金分红。
2012 年 8 月,公司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要求,于《公司章程》
中就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修订,依法通过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公司于《公司章程》中就明确现金分红
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等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
并获 201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于《公司章程》中拟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该议案于 201
7 年 11 月 14 日本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度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激励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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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执行,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各位独立董事就《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
上述议案中涉及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本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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