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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成渝: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9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成都中银(2022)第 052-1118 号
 2022 年 11 月




                                 www.zhongyinlawyer.com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小碧、李舒驹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筹备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
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
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
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
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四川省成都市
武侯祠大街 252 号本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勇义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792,740,078 股(包括 H 股共 80,587,218 股),约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23444%;(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监
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
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甘勇义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2、《关于李文虎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3、《关于马永菡女士董事酬金的议案》;
    4、《关于游志明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5、《关于薛敏女士董事酬金的议案》;
    6、《关于吴新华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7、《关于李成勇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8、《关于陈朝雄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9、《关于余海宗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10、《关于晏启祥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11、《关于步丹璐女士董事酬金的议案》;
    12、《关于张清华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13、《关于罗茂泉先生监事酬金的议案》;
    14、《关于凌希云先生监事酬金的议案》;
    15、《关于王峣先生监事酬金的议案》;
    16、《关于高莹女士监事酬金的议案》;
    17、《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酬金的议案》。
    累计投票表决议案:
    18.01、《选举甘勇义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8.02、《选举李文虎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8.03、《选举马永菡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8.04、《选举游志明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8.05、《选举薛敏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18.06、《选举吴新华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8.07、《选举李成勇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8.08、《选举陈朝雄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19.01、《选举余海宗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9.02、《选举晏启祥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9.03、《选举步丹璐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19.04、《选举张清华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20.01、《选举罗茂泉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0.02、《选举凌希云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0.03、《选举王峣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0.04、《选举高莹女士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
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