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9-01-05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
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四方
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与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筹资、投资等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独立董事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证券部负责书面记录,与会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条 首席财务官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
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财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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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财务年报前,首席财务官至少应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初步审计意见,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财务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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