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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08-30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
         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
         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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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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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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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决,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事宜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
         独立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4
(一)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
          关系的董事,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回避,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且上述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收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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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权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则须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在公告中未注明的
         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
         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六条 所有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
         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协议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的,应经股东大会同意;需终
         止的,董事会可决定,但事后应根据情况报股东大会确认。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6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
          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十八、第十九条及第二十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
            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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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比例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
            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
            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
            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
            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
            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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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九)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3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包括截止披露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
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
            者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
            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
   (一)   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
            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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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
            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
            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
            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
            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产/商品购销、提供或
            接收服务、房屋/设备租赁、存贷款等,应由公司和关联人签订相
            关关联交易协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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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 “超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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